高空拋物傷及人身財產安全時,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時間 2021-05-09 09:38:00

1樓:chenjun

如此法律條文只能助長法律工作者逃避對案件追根究底,將案件審個水落石出的職責。同樣助長了真正拋物者的僥倖心理,減低了過錯人的危害賠付成本。如此法條難道不是一種隱性的不作為嘛?

2樓:黃可可

已經有知友從實務角度寫下了很好的回答,我斗膽盡量少用法言法語對現象的背後說幾句。

我認為提問人是把本屬刑事司法制度的「疑罪從無」,套用在應依據民法進行調解的事情上,所以給提問人造成困擾。

就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不同的法律也會對價值觀按自身所追求的目的有不同的取捨。用乙個蹩腳的比喻,刑法是一位一絲不苟的嚴父,民法則是位持家過日子的慈母。

嚴父對程式有著宗教般的信仰,對證據要求天衣無縫,因為嚴父知道後續雷霆般的懲處不容許有絲毫懈怠。嚴父的眼中可不揉一顆沙。

慈母民法呢,有時真有點「和稀泥」,挺身保護弱勢一方。那無辜被高樓墜物砸傷的人以及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這該多可憐啊?慈母尋思按說這真正的肇事人應該承擔責任,無奈現在沒法確定,自己又沒有嚴父那樣的調查手段和執行隊伍,況且一番調查可能把豆腐絞成肉價錢不合算啊,不合適,還有萬一還查不出個甲乙丙丁天干地支的,該咋整?

唉,既然不能眼真真看著這飛來橫禍的「小可憐」獨自擔下這不白之冤。算了,來個「法就責眾」,算是給受害的「受氣包」乙個交代。被處罰的一眾人呢,今後要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管好自己家陽台飄窗……等處雜物。

事後看看效果,慈母還真為自己的機智暗喜不已呢。

(手機黨,諸位莫噴或輕噴。)

3樓:閆鋒

「疑罪從無」是刑事法律對事實不清時從法律原則方面做出的價值判斷,這也是刑事法律判決乙個人是否有罪時的價值評判標準。

「高空拋物」是從民事法律方面對致害行為所做的一種價值評判,民事證據要求「高度蓋然性」,也就是同樣的證據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會做出「無罪的認定」在民事案件中可能會做出"有責"的認定。具體到「高空拋物」的法條規定,對高空建築物致害物件不清的情況下採取的一種價值取向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個是補償主體的確定,也說明了法律對「高空拋物」可能存在主體的乙個範圍的界定,給相應的可能「致害主體」從法律的層面規定了自律以及相互監督的義務。

從「補償」來看,說明法律對該「受害行為」只是給予法律上人道主義的補償,而非「賠償」限定了對損害後果的態度。

所以,「疑罪從無」是從刑法方面做出的價值評判;「高空拋物」責任分擔是從民事法律方面做出的價值評判,故,二者不存在相悖的基礎,而是處理具體案件的不同方式。

4樓:LLNN

如果通過監控什麼之類的找到拋物人那麼有該責任人賠償,如果不能確定責任人由整個建築物的住戶賠償。

但實際確定責任時一樓的住戶一般會去除,然後如果相關人員能證明事發時不在建築物中也可以排出責任。剩下不能排除責任的人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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