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個人已經死了,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再捅他(她)一刀,犯法嗎?什麼法?

時間 2021-05-08 18:10:19

1樓:畢達哥斯拉

C有殺人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但A已經死了,且是在C實施殺人行為之前就死了。C的行為與A的死亡無任何因果關係,C不可能構成對A的故意殺人罪。

C以為自己刺殺的人,實際刺殺了屍體,屬於物件錯誤,根據不同理論可能構成侮辱屍體罪或者不構成犯罪。

2樓:白夜

這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問題,司法考試中很常見。行為人主觀上想犯重罪(殺人),客觀上卻只有輕罪(侮辱屍體)的行為。由於行為人客觀上絕對不可能侵犯到對方生命權(已死亡),所以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法律上叫不可罰的不能犯),否則就完全屬於主觀歸罪,違背刑法基本精神。

同時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同樣包含侮辱屍體罪的故意(現代刑法理論不再將兩個罪名嚴格對立,非此即比),所以行為人可以構成侮辱屍體罪(既遂)。

綜上,行為人成立侮辱屍體罪(既遂)。另說一句,凡事得出故意殺人罪(未遂)結論的,絕對扯幾把淡,還扯張明凱教授拉大旗…無語

3樓:陳梓言

根據現在的通說來看。我們國家刑法犯罪的概念是法益侵犯說。我們要認為乙個行為是犯罪,是要看這個行為是否有可能侵犯到法益的。只有存在法益侵犯的可能性,這個行為才是值得刑法處罰的。

只有在行為有導致危害結果時,行為才違法。所以我們需要在行為人主客觀相一致的範圍內進行定罪。行為人主觀是認為被害人沒有死。但從客觀上來看,是在被害人的屍體上刺了一刀。

行為人的主客觀並沒有一致,而且沒有導致任何的危害結果。因為被害人早已經病死了。行為人的這個行為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說他是構成了故意殺人罪,那麼我們就回到以前的思想—主觀歸罪。如果說他構成了侮辱屍體罪。那麼,行為人的意志是想要殺死被害人的呀。

這個結論也不合理。

我認為,從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我認為不成立犯罪。

《最後的辯護》中的內容其實與我們案件沒有很大的相似度 ,不值得借鑑。那整本書都是在說的憲法。而我們國家和美國的制度不同。

4樓:

本案屬於#物件認識錯誤#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殺」的是屍體。

因此,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未遂以及侮辱屍體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此題終結,關閉問題吧。

5樓:西柚不加糖

c客觀上實行的是傷害屍體的行為,可以評價為侮辱屍體,那麼糾結的問題就是,殺人的故意是否能評價為傷害屍體(侮辱屍體)的故意。c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卻實施了乙個殺害屍體的行為,物件認識錯誤可能存在不可罰不能犯,未遂,或者同一犯罪構成的既遂。認識錯誤解決的是故意能否成立的問題。

殺人故意可以評價為殺屍體的故意,c具有殺人故意當然包括了殺害屍體的故意,而他客觀上實行的行為也是乙個侮辱屍體的行為,「人」並不存在,只有屍體,連殺人的行為都算不上,怎麼能說是故意殺人,應當評價為侮辱屍體罪。

6樓:

為什麼上面的人都說的那麼複雜看暈了我已經....果然水平太LOW這個問題的重點不在於此人的死與後來人捅的一刀這個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嗎?

沒有因果關係還追究什麼故意殺人呀~

不過可能算是侮辱屍體喲

7樓:任小喵

這是沒有任何法益侵害可能的絕對不可能犯,不成立故殺未遂,現在的司考理論裡,誤把白糖當砒霜也是無罪了,我學刑法的教材裡還不是這個觀點。我看到有人說這是侮辱屍體罪,成不成立另說。

8樓:

c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雖然c的行為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a的死亡,但是他的行為仍然具有社會危害性,具有可罰性。另外,這屬於刑法理論當中的一種認識錯誤,不同種類的錯誤定罪不同恕我記得不太清楚了,但我可以肯定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9樓:少武大王

首先確定捅已經死的人者主體是否適格(年齡精神因素和是否受外力控制因素,若不適格,則脫罪),其次看主觀有無故意,即,他是否計畫並且意識到自己捅了乙個他以為活著的人(否則有可能構成過失,過失犯罪一般需結果,所以脫罪)。若有故意,再次看犯罪物件是否適格,因為物件不能犯而構成故意殺人或傷害(看故意的內容)未遂,仍舊是要負刑事責任。。

10樓:栗子

犯法,在中國刑法中,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題主所描述的情況,在刑法上,屬於事實認識錯誤裡的物件錯誤中的一種。

也就是具體的犯罪物件不存在,行為人誤以為存在而實施犯罪行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

行為人「把乙個不可能被殺死的【物】當成了可以被殺死的【人】」

應定為犯罪未遂,令其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

11樓:曾是驚鴻

就前幾天,6月29號,張明楷在學校做講座,談到這個問題,他反問,如果乙個人懷著殺人的故意,採取殺人的方法殺害乙個稻草人,那他算不算故意殺人呢?

法律的生命在於解釋,個人覺得,法律解釋學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問題的核心在於,解釋的物件的範圍,換言之,可解釋的最大射程的邊緣是模糊的,所以產生了殺活人是犯罪,殺稻草人不是犯罪,殺死人就說不清了這個問題。

12樓:Moxos Yuri

相關的有盜竊、侮辱屍體罪。但是這個罪要求主觀是故意。

所以我覺得這個情況不犯法。

=關於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補充,因為客體不存在,所以不構成犯罪。

屍體不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物件。行為人誤認屍體為活人而進行『殺害』的,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物件不能犯,只有具有導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時(如屍體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殺人未遂處理,否則應認定為不能犯。

至於故意傷害,那是按結果論罪,因此也不是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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