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無故挑釁打對方反被殺 殺人者一審獲刑9年?

時間 2021-05-08 09:58:12

1樓:「已登出」

李雷砸菸灰缸並不算侵害,只能算挑釁。

這明顯是故意傷害未遂嘛,已經在開始犯罪了。。。難道菸灰缸要砸的王浪頭破血流才算開始犯罪嗎??

真正開始侵害王浪的行為是用手掐其脖子,否則菸灰缸就不是遠遠的砸身上而是直接靠近砸頭上了。而李雷拿手掐王浪脖子後,王浪也進行了反擊,拿李雷之前遞的瓶子砸李雷身上了,其中有砸到頭部得行為。。。。。

李雷首先發起攻擊,王浪的後續還擊行為只是正常的防衛,但是雙方的打鬥都在不斷公升級,王浪所能採取的措施也應該公升級才行啊,王浪只有等被李雷打倒在地才能進行防衛嗎??

2樓:突如其來的維克托

大家換個時間段去想。

換成初中,初中肯定有打架吧,如果因為口角打架肯定有,僅僅是上拳頭的打架最慘不過是家長叫過來。

如果說我鬧了口角,從書包裡掏出乙個菜刀砍你,怕是要退學啊

3樓:我太天真了

請部分答主先進去看過案情再回答好嗎?

李雷砸菸灰缸並不算侵害,只能算挑釁。真正開始侵害王浪的行為是用手掐其脖子,否則菸灰缸就不是遠遠的砸身上而是直接靠近砸頭上了。而李雷拿手掐王浪脖子後,王浪也進行了反擊,拿李雷之前遞的瓶子砸李雷身上了,其中有砸到頭部得行為,看到這裡,李雷受到的傷害要超過王浪,但沒有超出合理限度,屬正當防衛,檢察院的意見也是這樣。

問題出在李雷被打時是空手的,想返回拿瓶子時,王浪在反擊已經處於優勢狀態了,看到李雷轉身要拿瓶子,直接拿著剛才反擊李雷時敲碎的瓶子捅了李雷幾下,李雷受傷抱住王浪躺倒在地上,而後放開,往酒吧外走去的過程中流血失多休克在門外,隨後死亡。

如果說王浪的反擊之後,見李雷反身想拿瓶子時能打斷李雷的動作,或者離開現場,那仍然可以算防衛行為仍在合理範圍內,但是王浪直接就把人捅死了。

李雷的侵害真的緊迫到王浪必須直接把李雷捅死嗎?

當然法院直接按互相毆打將王浪定罪為故意傷害罪名不妥,我認為檢察院的防衛過當意見比較合理。

4樓:

酒吧那個環境取證困難,全憑他一張嘴在說,根本沒有取信價值。

如果這種都能取信成正當防衛的話,那我以後看誰不順眼,找個沒監控的地方拿個玻璃割了他的喉嚨,然後抓著他的手把酒瓶子砸自己腦門上,就說他拿酒瓶砸我,迫於生命危險我只能隨手撿起一片玻璃殺死了他,所以我是正當防衛,大家覺得可以嗎

5樓:蘇維

龍哥案出來就擔心隨便乙個街鬥鬥毆都往「正當防衛」裡面套,果不其然。

按說龍哥案預料中最好的結果就是防衛過當,不執行處罰。

個人認為龍哥案判成正當防衛是一定會對今後的司法過程造成一定的困擾的,會讓很多原本沒希望判成正當防衛的案子突然出現操作空間。

比如此案中情形。

6樓:西涼太守24601

在酒吧裡?被菸灰缸砸了一下(還不知道砸中沒),就把人打死了?這還正當防衛呢?

那我覺得死者要是翻個個兒,得說他瞪我一眼我覺得我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了所以我把他打死了這也是正當防衛啊。

就這麼一條新聞裡的資訊量,只能定鬥毆…

7樓:粽子

這就是為啥我們推崇俠義精神。

我們多希望在自己收到無緣無故欺負,甚至生命威脅的時候。

有個人跳出來拔刀相助,維護正義。

但事實不是這樣。

所以我們只能自己動手了。

法律只能在事實發生以後維護雙方的公平。

但沒辦法在那一刻出來制止。

所以說,鍛鍊身體有益無害。

8樓:

和崑山案不一樣

崑山案是死者用刀砍對方

咸陽案是死者動手打對方

不一樣也就是說別人打我,打我的人最後死在我的手下別人用刀砍我,砍我的人最後死在我的手下,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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