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從輕 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條規定是認真的嗎?

時間 2021-05-31 01:54:46

1樓:夢幻泡影

在看守所與幾個聾啞人待過一段時間,也看過他們的判決書。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聾啞人也要判刑的。

其次,雖然判決書是都會引用這個條款,說減輕處罰,但其實也不輕,畢竟判刑是綜合考慮的。

我遇見的聾啞人,都是團夥作案,偷錢包和手機,而且全部都是累犯。

2樓:

因為聾啞和盲人,對事物的認知是不全面的,他們的行為能力也是不完整的,因此犯罪可以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至於什麼情況免除、什麼情況減輕,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決的。

3樓:Riven

法學生從理論角度解釋一下該法條及立法者的想法

前面答主也解釋了法條中「可以」的意思我就不多贅述

我來補充一些理論上的東西:

我舉個栗子:

盲人甲走路未使用導盲措施不慎將河邊一名正釣魚的路人乙撞入湖中乙墜河身亡可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甲有避免的可能但成功避免的可能性極低故可使用該法條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既然可以減輕從輕或免除那我舉一下不能免除的栗子

如:1.盲人甲故意將棋舍友乙打成重傷成立故意傷害罪此時甲即使屬於盲人也不適用該法條

2.聾子丙盜竊同事手機成立盜竊罪丙的耳聾與其盜竊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即使丙是聾子也不適用該法條

即:盲聾啞人非因殘疾原因犯下的罪行是不可以適用該法條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

4樓:

聾啞人或盲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對其造成造成危害後果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

但由於其生理存在缺陷,感知、了解事物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刑事責任能力也會減弱。相應的所受到的刑事處罰也要降低。

這也只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不是必須這樣。對於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也可以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和未成年人、七十五歲以上老人犯罪受到的刑事處罰輕於一般標準的道理一樣。

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出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另一方面他們犯罪能力相對較弱,造成的危害也較小。

5樓:宇智波子寒

類似於不滿足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個人覺得是因為以年齡和疾病也無法區分這類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所以單獨列出來了。

無法選擇和避免的缺陷讓他們的辨別能力相對於常人來說較弱,自然也不能用對待常人的處罰措施對待他們。不過實踐中應該和常人判刑沒太大區別,這並不是特權規定。

6樓:Shepherd

這個條款的核心在於「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

只是「可以」而已。

我再貼乙個針對未成年人的條款你就知道區別了。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了「應當」。

「應當」是比「可以」更值得參照的。題主你可以細細體會一下這兩個詞所表達的態度。

而且,說到底,應當與可以這兩種說法,都不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還有去「解釋」的餘地。其實我們的法律還是具有很大的被解釋的餘地的,就像那個可以,你只要拿出可以的理由,就可以說是可以,相反,你只要拿出不可以的理由,就可以說不適用那個可以。

畢竟他不是強制性的,他只是乙個兜底條款,理論上什麼都可以往上面套,但是具體套不套,就看具體「解釋」的人了。

7樓:牛東南律師

親,你想的太多了,現實當中最多是酌情從輕處罰的。你想下,如果你是法官,你敢直接免除處罰?上審判委員會的時候你怎麼說?

就因為這個免除處罰?你的同事怎麼想?你的領導怎麼想?

是不是你收了別人好處了?

體制內最重要的就是安穩,不要沒事找事,法條是認真的,但是抱歉,不會這樣去做的。

8樓:吳如翔

是認真的。全中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組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對這一條是如此解釋的:

本條是關於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負刑事責任的規定。

本條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又聾又啞或者盲人,雖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並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屬於無責任能力的人,因此,應當對其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負刑事責任;二是對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行為人具有又聾又啞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屬於生理發育不健全的人,在社會生活中,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會受到一定限制和影響,辨認事物的能力也會低於正常人。因此,對他們的處罰要輕於正常人。但由於具有上述生理缺陷的人實施犯罪的情節,造成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具有的生理缺陷等具體情況不同,處罰的輕重程度也應不同,因此,本條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上述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是必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也可以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處理這類人犯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9樓:小巴

這個條文是認真的,不但要「從、減、免」,ta要是沒請辯護人,你還得給ta指定辯護人呢~

所以我比較煩這種案件,要多乙個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式,另外還要請手語翻譯!

不過題主擔心的是被害人受到侵害怎麼伸張正義。

我想請題主放心,有別的答主也提到了,是「可以」從減免,不是「應當」,給予了辦案人員充分的自由裁量權。

就這麼說吧,我辦案這些年,也遇到不少類似案子了,主要是聾啞人扒竊或者入戶盜竊的……反正從來沒有乙個免除處罰的,量刑也基本與健康的被告人相當。「可以」從減免,也可以不從減免啊~

退一萬步,即使哪個特殊案件真的「免除處罰」了,那也是「有罪免處」,就是有罪判決還擺在那,該退贓的還是得退贓的。

比如你的自由刑和罰金刑雖然免除了,但扒了別人5000塊的手機,這是屬於退贓的範疇,還是要退的,被害人受到的其他損失(比如防盜門被撬壞了、皮衣被割了之類)還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的。

最後,說個實踐中的情況,即使是盲聾啞被告人,假如沒有全部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的話,也是很難免處的,緩刑都難~

10樓:凝淙水淼

我大概搜了下案例,免除處罰的我還真沒搜到,不過,我覺得應該還是有的,畢竟法律規定不是憑空臆造,肯定有其用武之地。從輕或減輕處罰都比較常見,而且罪名涉及很廣,既有盜竊、詐騙這樣的一般的侵財犯罪,也有毒品犯罪,所以使用範圍很廣也很頻繁。

從立法本意上來講,如果要適用免除,肯定是需要犯罪行為非常輕微才可以,不然,多多少少還是會予以處罰的。

這條法律規定中有乙個細節需要注意,那就是必須又聾又啞的人犯罪,才可以適用,如果只是聾或只是啞,只佔其中乙個,那就是不能適用的。盲人算另外一類,不跟聾啞一起算。

另外,還需要提一點,免除處罰也只是免除刑事處罰,如果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失,還是需要返還原物或者退賠的,不會讓受害人啞巴吃黃蓮的。

附:《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11樓:小羅一號

主要考慮社會關懷,這些人生存能力低下,如果偷東西,搶東西可能處於無法生存。

"可以"的意思就是法官酌情考慮,如果手段惡劣也當然可以按標準刑判罰

12樓:毛小東

是可以而非應當,從形式邏輯角度來講,這條規定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價值是有衝突的,但考慮到國家不能只有權威還應該具有對底層人民的人道關懷,適當在這些群體面前放了個口子,實際上,這對受害人更有利,可以獲得豐厚的賠償金以換取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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