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不禁止自殺,卻禁止開車不繫安全帶?

時間 2021-05-12 04:08:31

1樓:哈梅爾的小老鼠

確實有很多人認為家長式的立法是應該反對的...

社會需要人來做出貢獻,工作,學習,養孩子都是貢獻。如果乙個人為了舒服不用安全帶,結果造成死亡,他以後可能工作學習養孩子帶來的社會價值就木有了,對社會來說是個損失。所以法律規定繫好安全帶是為了減少整個社會的損失。

法律並不是通過懲罰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法律是通過讓社會中大多數人認為做了違法的事情就會受到懲罰來維持秩序的。對於都敢自殺的人來說,都尼瑪敢自殺了,判個三五年算毛線啊…

而且對於自殺未遂的人來說,如果好好開導說不定還能活好多年還能學習工作養孩子為社會做貢獻。結果直接判3-5年,想不開又自殺了,社會的損失不就更大了麼……

所以自殺可以被道德譴責,而不能立法懲罰;不計安全帶不會被道德譴責,但應該被立法懲罰。

2樓:Sorrymine

應當明確乙個前提,法律和法治始終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因為法律本身是一種非常不完善非常不精準的東西——它的內容裡充斥著大量的偏見、猜測以及假設,它的基本立場是經驗主義的,它是某一種時代侷限性的產物,它必然將因這種時代侷限性的被克服而最終消失

法律,為了做到有的放矢,為了精準高效低成本地投送它自身的力量,是必然要通過社會共同體的公共政治道德(社會的共識或常識),通過一種可以相對確定的客觀倫理標準來對它的受眾進行認識和評定的,這也就是說,法律一般地是一種成年人的遊戲,如果法律要保證自身的穩定存在和有效執行,它就必須假定它的受眾是一群擁有著一定高度的自律理性的「理性人」(同時將此中的例外,以及針對例外的辦法明確表述出來),這一點在我們的民法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根據共同體的一般倫理標準,乙個理性人是一般地不會對自己進行殺害的,即使乙個違反了這種「一般」的共同體成員對自己進行了殺害,此成員對自己進行殺害的事實也一般地無法被推廣到更多成員的身上,進而破壞掉法律所要保護的秩序和法益

而不繫安全帶這種行為是很可能突破這「一定高度的自律理性」的——不是因為人們都不夠聰明,而是因為人性之中總是有一些僥倖是大部分人疏於去克服的

另舉一例:法律會禁止你吸毒,但法律並不會禁止你吔屎(吔屎同樣地會傷害你的身體,它會立刻地讓你上吐下瀉),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法律所預設的,它的受眾所具有的「一定高度的自律理性」是常常可以被毒品突破的,同時,——這正是我們所明白的:

毒品不僅要擾亂社會秩序,甚至還要損害國家利益

而大便則顯然地不具備這樣的能量,任何乙個正常人都不會去吃它

3樓:gg6535

法律不是不禁止自殺,而是間接的告訴你不能自殺!普遍而言,沒有法定事由或者職責所在,你不要殺別人,,普遍而言,自己的生命在自己看來要重於他人的生命,,舉重以明輕,,較輕的罪行都不要你去做,殺自己這麼重的罪行就更加不要做了。大致這樣,不絕對。。。。

4樓:白水泉銘

比如因為沒繫安全帶

急剎車導致駕駛員從擋風玻璃摔出

可能引發其他的交通事故

駕駛員的安全操作關係到整個社會的交通安全

安全帶不是僅僅保護駕駛員本人的安全

比如法律不禁止自殺但是像人肉炸彈這種自殺方式法律肯定是不容許的

5樓:啊長

你從最根本的理解上就有問題,或者說你的前提就不對。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開車不繫安全帶並不是自願放棄,而是出於各種原因,沒有意識到可能對自己造成的傷害。

6樓:你若安好我也很好

主要有幾點:

1.如何界定「自殺」是自然死亡還是故意死亡?

而且這兩者的組合就有三個:純自然死亡,純故意死亡,自然死亡加故意死亡。如果要判斷自殺的根據是哪一種,需要分析當事人的心理和生理,可是當事人都不存在了,這就使判斷的根據不存在了。

2.如何對「自殺」的當事人做懲罰?

沒有什麼懲罰措施,比判乙個人死刑更嚴重的了。可是當事人已死亡,懲罰就難以實施。如果在以前政教合一的時代,大眾普遍相信,人雖然死了,但是靈魂還在,教皇可以「懲罰」靈魂,即可以使之「下地獄」,而不是「上天堂」。

7樓:吳聲威

立法者是怎麼想的,我沒有研究過;法理學怎麼解釋,我也沒想過。但是我可以說乙個可能很關鍵的一點,來解釋一下。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的區別。從行為人的角度來說,前者是比較常見的意外行為,而後者是犯罪行為。

《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定義,就能看出「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最大的區別在於造成的後果是否足夠嚴重。中國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入刑其中有兩個情況是: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意思就是說,原本對方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行為,由於大量的人不繫安全帶,很普通的乙個交通事故最後都成了事故一方或者兩方的「交通肇事罪」,這是立法者不想看到的,更不是法律的目的。

我們知道刑法是具有謙抑性的,是指刑法應依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而既能保障駕駛者的安全,又能讓事故高發的駕駛領域不致被刑法過於規制,系安全帶就不僅僅是權利,更是一種社會義務,因為你選擇的死亡的方式/權利會加重他人被刑法處罰的可能。

8樓:我的蘿蔔

再給你說三遍,自殺不屬於自願行為,自殺不屬於自願行為,自殺不屬於自願行為。

自願是建立在自我健康的生活保護的基礎上的。自殺本身就是一種自我傷害,這種傷害是如何形成的呢?是外界環境以及內部心理的壓抑導致的強迫性行為。

所以系安全帶的自我保護和自殺行為的自我傷害本身就是一種對立關係的。

法律也規定了不能傷害身體健康,保護著良性自由的存在的。法律禁止你不能去酗煙酗酒,規定了你不能去自殺的,但你會去聽嗎?你都已經遭受傷害了,傷害的原罪是什麼呢?

法律如何在你已經受到傷害的時候繼續懲戒你而避免傷害呢?

法律可以查酒駕,避免酒駕的危害性,也可以通過環保法來改善環境讓你去安心去戶外運動,因為可以懲戒原罪的存在。但是酗煙酗酒,自殺的原罪在哪呢?如果你能夠找到導致這些傷害的原罪存在,法律就能治罪。

就能禁止你不去自殺,不去酗煙酗酒的自我傷害的。。。。。。邏輯真亂。你就瞎看吧!

9樓:呆蛙

自殺不犯法,但是別給別人添麻煩。不繫安全帶出車禍死了影響的不是乙個人,交通要擁堵很久,還要收屍,車子也要拖車過來拖,都是浪費公共資源的行為。如果車上還有其他乘客,司機在身邊死成一坨瘦肉丸乘客會有心理陰影的。

10樓:走錯航班

這麼說可能更好理解一些。

法律不禁止你在家吃飯時,不繫安全帶。

法律不禁止你在一輛廢棄的車體遺骸裡,不繫安全帶。

法律不禁止你在自家後院駕車溜圈時,不繫安全帶。

法律禁止的是:你開著車子,在公路上行駛的時候,不繫安全帶。

因為「駕車行駛於公路」,是在公共空間操作一台有危害可能性的裝置,這個危害可能性涉及到不特定的公眾物件,而不僅僅是你自己。

所以需要國家出具許可證(駕照),才有資格這麼做。同時,再配備一些禁止性規定,確保操作規範。

換言之,如果一件事情你做了,危害可能性不涉及除你自己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那麼法律一般是懶得對你課加義務。

11樓:薯片

我想到一點,就是酒。

多大的量才算酗酒,這個難以界定。

其次酗酒傷害相對較低。

再來就是難以監控,畢竟不能警察去你家查,成本太高。

所以不控酒。

12樓:Mingo Ma

理論上法律無法禁止任何東西,他只能告知你的某一種行為所能造成的風險,並且向你闡明你實施該行為後所會付出的代價,進而引導你的行為.

法律不禁止自殺,是因為如果乙個人放任了自己生命權的喪失,那麼法律也沒有辦法給與他任何其他的代價,就他個人而言也不必承擔任何風險.

但是法律禁止不繫安全帶,因為首先以大部分人所具有的認知而言,無法把不繫安全帶與喪失生命的巨大風險聯絡起來,法律在這裡提高了這個風險,加大了代價,為的就是引導珍惜你自己生命的你做出更加理智的行為.

13樓:木筆

因為,不禁止自殺的前提下是不能傷害其他法益。自殺者即要對自己的自殺行為承擔自我答責的責任,法律不禁止自殺,但是不提倡自殺。系安全帶的行為並不等於自殺。

自殺即故意地剝奪自己的生命,而不繫安全帶造成自己死亡的則是過失,所以不等於自殺,況且,不繫安全帶對公共運輸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若因不繫安全帶人體彈他落撞擊他人或者其他車輛,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14樓:Karl Ernst

問題在邏輯上出現混亂,把兩個不同範疇的概念放在一起比較。解釋這個問題用不著上公升到法理學高度。

不繫安全帶會導致自殺,但是不能認為「自殺」=「不繫安全帶」,或者「不繫安全帶」「自殺」

法律雖然不禁止自殺,但是禁止公共場合跳樓、禁止闖入軌道、禁止在非游泳水域下水、禁止接觸高壓電塔……

用同樣的邏輯花招,還可以問出一系列問題:

為什麼法律不禁止自私,卻禁止侵占他人財物?

為什麼法律不禁止吹牛,卻禁止廣告虛假宣傳?

為什麼法律不禁止偏見,卻禁止種族歧視?

歐洲國家從法律上廢除自殺的罪名,已經到了19世紀。最為典型的是英國,2023年的國會立法,廢除了自殺者屍體要釘木樁的法律,但仍規定自殺者只能在夜晚安葬。2023年才廢除了自殺者財產由國王沒收的法律。

2023年廢除自殺者只能夜晚安葬的規定。可是英國教會繼續禁止為自殺者舉行宗教葬禮,自殺行為依舊是犯罪行為。2023年英國通過了專門的《自殺法》,才正式廢除自殺罪名。

但規定幫助或慫恿他人自殺的,最高可判處14年徒刑。

嚴格來說,法律對自殺是「非罪化」,或者不作評價。翻譯過來這句話應該是:

為什麼法律對自殺不評價,卻禁止開車不繫安全帶——whatever?你就容易發現這實際上談不上矛盾。命題1和命題2兩者關係既不矛盾,也不相融,而是沒有關係。

自、殺:中世紀歐洲公開爭論的話題

15樓:朱朱

最簡單的說法,自殺是你自己不想活而做出危害自己生命的行為,不繫安全帶並不是因為你想自殺而不繫安全帶。所以法律給你提供了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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