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對西漢時期的法律制度的有何影響?

時間 2021-06-09 13:35:17

1樓:

(一)春秋決獄(引經決獄)

以儒家經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華》中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鹽鐵論·刑德論》評價:「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春秋決獄最重要的原則被認為是「論心定罪」,即以《春秋》之義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觀動機,再對案件作出裁決。

但現存漢朝三十多個引經決獄的案例,無一例證明「志惡而合於法者誅」,可見「論心定罪」的結論比較絕對和武斷。

春秋決獄的原則,按照董仲舒的論述應該是「本事原志」,即春秋決獄,應兼顧事實和動機。但是,由於儒家經典教義不具有法的規範性和確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諳曉儒術,於是在司法實踐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專斷和腐敗的局面。

春秋決獄始於西漢中期,沿用於魏晉南北朝,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特殊審判方式。除了對律學的推動和對審判原則的修正外,它還促進了法律儒家化的程序,開闢了引禮入法的通道。

(二)「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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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於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思想。首匿指隱匿窩藏罪犯的首謀者,漢武帝時曾頒布「重首匿之科」。漢宣帝時有詔令規定,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免於刑罰。

漢宣帝時明確規定:

1.子女隱匿父母,妻子隱匿丈夫,孫子隱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責任;

2.父母隱匿子女,丈夫隱匿妻子,祖父母隱匿孫子罪行的,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所隱匿罪為死罪,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

(三)矜老恤幼

漢朝還繼承了西周以來的矜老恤幼原則,對老人、孩童、婦女、殘疾人等生理上之弱勢群體在定罪量刑上給予特殊寬宥。

2樓:龔仕明

對西漢政治有較大影響的是董仲舒,他作為漢代儒學的代表人物,對以孔孟為代表的先秦儒學進行了合乎西漢時代特徵的加工。一方面他使得皇權在「天」的監視下有所收斂,另一方面又用「君權神授」將皇權穩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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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不管你是怎麼想的,關於儒家的問題,少問。這幾天這類問題我看的太多了,幾乎沒有有能力解決這種問題的大神,全是一群高中生的自嗨。真的,別問了,質量太低。儒皮法骨!說白了就是統治需要!漢武帝提出招賢的詔書,而董仲舒從 春秋 裡倒騰出了大一統思想。輔之以刑罰,即德主刑輔,被小豬採納了,至此儒家登上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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