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是不可以用景區命名嗎?

時間 2021-05-29 23:10:33

1樓:蔚知科技Nexip

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用景區名字作為商標。實踐中,考量是否可以用景區名字作為商標,可能會考慮如下因素:

(1) 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比如,指定註冊的是旅遊相關服務,但商標註冊人並非景區管理方或與景區合作的旅遊公司等;

(2) 是否會欺騙消費者。比如,指定的商品跟景區特有的自然人文環境有關,但商標註冊人卻與景區所在地沒有任何聯絡;

(3) 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

2樓:在下是林

這個題目主要是對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理解

景區名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作為商標的

首先,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因此,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先別問為什麼「嶗山區」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還是可以註冊為商標呢?)

但是,法律設計了但書條款

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一如題主所述,都是將「嶗山」指向了景區,指向那個名為「嶗山」的景區,此時雖然「嶗山」還是地名,但是其作為景區的地名含義強於作為行政區劃的含義,此即為其他含義。

類似的還有如「峨眉」,存在峨眉山市,「黃山」,存在黃山市,往往公眾最先想到的並非行政區劃地名。

如「鳳凰」,存在鳳凰縣,但公眾會將「鳳凰」作為行政區劃識別麼?顯然不會。

2、以集體證明商標除外;

如」嶗山茶「即是證明商標,使用了嶗山,即便存在嶗山區。

小總結一下:

禁止將行政區劃作為作為商標,其核心實質在於,第一,此類商標首先發揮的地名的作用,作為地域指示詞使用,並非商標使用,缺乏作為商標使用的顯著性,因此如其他含義就是在於其首先發揮的並非是作為行政區劃地名的作用;第二,防止個別經營主體壟斷,縣級行政區劃地名被某乙個私營主體使用,將使其獲得超出同地區經營者的市場優勢,因此如作為集體證明商標除外,就是這乙個區劃內符合條件的所有經營主體都可以使用,第三,防止行政區劃被濫用,損害國家利益。

3,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國第一部商標法於2023年立法,當時沒有禁止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作為商標使用,93年修訂的時候才加入的

看看這5位數的商標號,看看這申請日,管理條例時就存在的商標。

法諺雲:「法不溯及既往」

而中國也有句話叫做「勿謂言之不預」,就是說都沒有說過不值得責怪,都還沒有說不能將行政區劃作為商標使用,將之作為商標使用沒有問題。

故,「嶗山啤酒」使用嶗山可能的原因還是在於歷史原因。

這個回答值得雙擊

3樓:聞方智財權

不一定。

景區名稱也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

《商標法》與《商標審理標準》隨著時代的變化也在不停的進步。

商標審查時考慮的因素比較多,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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