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段子有什麼漏洞?

時間 2021-05-08 13:56:25

1樓:一笑風雲過

首先,這個段子從根本上就不成立,入室盜竊由於女主人回來了被發現,那麼屬於犯罪未遂,盜竊未遂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暴力抗拒抓捕,但是沒有造成實質的人身傷害,那麼也不夠故意傷害,所以這種情況不可能被定為「入室搶劫」,一般情況而言,最多治安拘留而已,達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2樓:若泊

漏洞太多,僅指出三點:

其一: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只有在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律師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訊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遺棄案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⒎侵犯智財權案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說明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會被判處刑罰的。

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該法條就已經說明了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供述時往往會考慮對自己是否有利,口供中就有可能摻雜虛假成分,甚至是完全虛假。另外,口供具有不確定性,隨時可能變化。不經核實,不經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公檢法機關不會輕易採納。

不要以為僅靠口供就能逆轉案件的審判,口供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被採納

另外說點無關的,惡意翻供是會被公檢法的人直接拉入黑名單,像段子裡面的兩次翻供,直接會將自己出於公檢法的對立面,對自己的審判只會更加不利。

順便為該段子腦補一下:

再後來他找了乙個刑法博士導師,博士導師叫他這樣說:他本來是抓老鼠來的,跟著老鼠進了房門。正巧女主人進來,他怕產生誤會於是躲在床下。

見女人主人越走越近,他就越來越害怕,想往外跑,女主人想要抓住他,他就掙扎。最後還是跑了。這只是誤會一場。

女主人為自己的魯莽行為進行道歉

後來找了我,我告訴他這麼說,他是賽亞人,他知道有乙個那美克星人躲在這裡,他準備埋伏他用塔美波打死他。可以他突然發現了17號,於是和18號打了起來,沒有打過18號。被趕出了天下第一武道會。

於是他被送進了精神病院天天被人伺候吃喝!

這個金融故事是否有漏洞?

張佳樂 這個問題有很明顯的漏洞好吧?旅客的1000元並沒有付實際的房費,也就是說他的錢並沒有給賓館老闆,就是賓館老闆自己拿了1000元還了債,他支出1000,並沒有收入1000元, 張子權 這麼多年了,第一次用到學過的會計知識。蒼天啊,我終於找到了學會計的意義,怒答。最早豬農有1000塊錢的外債欠飼...

前端來防止csrf,這個做法是否有漏洞

冰淤 你也已經說了同源策略,那麼當前端和後端不同源的時候,你在前端 set cookie 是無效的,因此這個方案就走不通了。還有就是,即使是前後端完全分離,後端來做 CSRF 也是沒問題的,因為這個HTML的 index 檔案可以是後端的模板檔案,在這個模板檔案裡,後端就可以寫入 CSRF TOKE...

你們對這個段子是什麼看法?

劉子任 這個嘛,每個人的角度不同感受不同結論也不同。按照段子的邏輯和思路,我只能告訴你,前面的男朋友都是臨時租用,而最後乙個是要包年般包一輩子,如果用花的總數除以天數,你發現也沒多貴,而且還有孩子跟你姓作為贈品,尋歡作樂的贈品。盲人摸象的三觀,生活取決於你的角度。非要把自己搞的不幸福,那是一種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