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的拍磚和遠距離的投擲磚頭造成的傷口型別是否能夠通過法醫鑑定出來?

時間 2021-05-31 23:07:15

1樓:法醫大媽

就憑兩句當事人的話,就要鑑定乙個結果,明確誰在撒謊,哪個法醫敢下結論。這種需結合被害人具體傷情,現場情況,證人,綜合判斷。

2樓:繁華落盡

理論上是可以,投擲跟手持的受傷性質肯定不一樣;但是,在實際鑑定過程中,基層點的法醫不敢下這種結論。目前,我所知的,只有上海司法鑑定研究院可以做電腦模擬,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形象給出結論。

3樓:法醫廖小刀

一般磚石傷,鑑定書的論證不會論證這麼詳細,基本不會說明是哪種形式造成的。

法醫不是法師,更不是占卜師。有些情況,單看傷口就是分不清的。

4樓:死者代言人

理論上的東西終究是理論,想轉變為實踐中的應用,進而得出有價值的推斷。這個過程嚴重依賴於具體的情況。

只看這問題,回答可以也行,回答不可以也沒問題。

而且,法醫可以分辨的情況中,還包含很容易就能分辨,也可能是比較困難,也可能是很困難。

被害人"他先是打了我一拳,將我打倒在地,而後使用磚頭將我拍暈。屬於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嫌疑人"我想用轉頭砸她的車,沒想到她剛好移動過來接住了磚頭。屬於過失致人重傷。"

首先,「致人重傷」這詞,我不知道是最終的鑑定結果是「重傷」,還是題主並不知道法律或者法醫術語而出現的乙個詞語。

從下面「法醫報告」還沒出看來,大概是後者吧。

要說,有這麼兩種矛盾的描述,而且其中包含了比較具體的過程細節的話,反而讓上面的問題範圍就有了相當大的縮小。

現場證據太少,就不一一說了。

現場在具體這個問題中,反而是相當重要的,與法醫對損傷的檢驗的重要性,不相上下。

具體這個問題的答案,需要依賴於以下這些資訊:

傷口的位置、形態、大小、深度、細節。

法醫對被害人的全面查體檢驗情況。

雙方對於事發當時的描述細節。

現場的具體情況,包括勘查現場時的狀態,是否變動,如何變動,現場發現的痕跡資訊等。

最終的「通過法醫手段鑑定出來誰在說謊」。。。。

大概是需要上面這些資訊進行乙個全面的綜合分析、判斷的現場重建工作。

(本來打了一部分,假設幾種情況的分析,可是想了想還是刪掉了,有點擔心會被機械的套用,而對案件本身起到什麼不良的影響。)

網路不做鑑定,不做針對具體案件的分析,不針對具體鑑定發表評議。

5樓:grolai

首先我想說,實際鑑定過程中,可以使用的證據應該遠沒有題主說的這麼少,因此我的回答不針對案件本身,只就題主給出的條件進行限定分析。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

被害人說,"他先是打了我一拳,將我打倒在地,而後使用磚頭將我拍暈",那麼聽起來應該是先拳擊,後磚拍。從致傷方式上來看,不是一次暴力所致,那麼身上必定至少有兩次以上暴力損傷表現。

嫌疑人說"我想用轉頭砸她的車,沒想到她剛好移動過來接住了磚頭",聽起來是一次暴力所致。

其次,在排除拳擊手部有佩戴品的情況下,拳擊所致的體表損傷表現和磚塊這樣的粗糙物所致的體表損傷表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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