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中的 錄用意向書 和 offer 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5-08 16:56:04

1樓:「已登出」

offer約束力強於錄用通知書。不過兩者都用的單位很少,offer是舶來品,外企用的多;錄用通知書國內用的多,特別在校招。

2樓:HR-Henry陳恆

我覺得 @甜味茶酒 的回答很全面,比我寫的好。不過就是對於違約金的理解有些牽強,因為勞動法領域對於違約金只有2種情況,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未滿,支付違約金;以及違反競業禁止規定,支付違約金。

謝 @燈下說書人 邀。

從法律上來說【錄用意向書】和【錄用通知書】即offer,根本就是兩碼事。

意向書對於雙方來說均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一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錄用通知書,即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用人單位可以在錄用通知書送達求職者前隨時撤回錄用(比如郵件還沒到對方郵箱就通過技術攔截),但一旦求職者回覆接受條件同意入職或者作出了辭職這樣屬於「承諾」的意思表示,錄用通知書就不能被撤回了,如果用人單位要撤銷必須向求職者支付補償。

1.意向書是談戀愛,錄用通知書是契約

其實把意向書僅僅表達我對你很有興趣,很希望跟你能夠繼續進一步,但不代表我要跟你結婚。

通知書就是告訴你,我很喜歡你,我要跟你結婚,我們一起去領證吧,你說好,然後到約定時間領證(簽訂勞動合同)。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通知書對雙方已均有約束力,即完成了合同法規定的兩個動作,要約和承諾。用人單位要約,勞動者做出承諾(辭職,接受條件為入職做準備,明確答覆接受入職等)

2.用人單位撤銷錄用通知書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可以撤回錄用通知來反悔,但撤銷錄用通知需要支付賠償金。撤回和撤銷有什麼區別,要分開來看。

事實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是一種合同法的要約行為,通知上明確表示了希望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以及勞動合同的幾個基本必備資訊,比如簽約時間、工作地點、崗位、薪資報酬等資訊。

對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理解,要約自送達受邀人起生效,此時要約人不可撤回要約,若受邀人已對履行要約的承諾做了必要的準備工作,比如勞動者為了入職提出了辭職,那麼用人單位撤銷要約需要向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雖然《勞動法》和《勞動法合同法》沒有針對此情況明確的規定,但《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十七條可以做乙個合理的推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勞動者為訂立和準備履行勞動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當於乙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金和為訂立、準備履行勞動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選擇接受錄用通知即在約定的時間帶齊資料到用人單位辦理簽訂勞動合同的手續,雙方自用工之日起訂立勞動關係。勞動者的這種行為應當認為是對要約的承諾行為。

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會在錄用通知上明確要約的承諾時間,要求勞動者限期答覆是否接受入職要約,若勞動者逾期答覆的,可視為要約失效,要約失效後,勞動者要求入職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

3.求職騎驢找馬很正常,要保護自身權益

List(等待列表),由於沒有郵件證明,此處撇開不談。

但是這件事提醒學生們和我們所有勞動者,意向書不是通知書,不要以為這樣就一定可以入職了。在成年人世界裡,沒有絕對或者一定的事,小孩才分對錯,大人只看利益。其實收到意向書也好,錄用通知也罷,並不等於萬事大吉,求職期間騎驢找馬無可厚非,多幾個選擇,不要孤注一擲。

法律永遠維護的是底線,維權成本高,時間也漫長。

另外一方面,要密切跟聯絡你的HR保持溝通,了解企業內部最新的動態,做好可以入職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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