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治病悖論,你能解嗎?

時間 2021-06-03 15:09:16

1樓:傍白

「只給全鎮不給自己治病的人治病」不等同於「必須給全鎮不給自己治病的人治病」,他完全可以不給自己治病,然後找乙個別的醫生醫治自己,而不用打破任何規矩。

他甚至可以跑到別的鎮給自己治病,或者乾脆移籍到別的鎮,然後在本鎮給自己治病,同樣不犯規。或者,他可以打破規矩,規矩只是規矩,法律都能修改,為什麼不做小小的變通給自己救急呢。

2樓:馬老

這個悖論,也屬於理髮師悖論、羅素悖論。正是由於當時數學的集合論的缺陷,被羅素提出的悖論而引起數學界的震動。那麼,如何破解「醫生治病悖論」或羅素悖論?

本人認同用「對稱邏輯」可以破解任何悖論。對稱邏輯認為,思維是語義、語用、內容、形式、物件相統一的系統,要用對稱的觀點和方法來把握總體。對稱邏輯既是證明的工具,又是認知的工具。

解悖一一在醫生所立規矩中,「本尊只給全鎮不給自己治病的人治病」,「本尊」即醫生本人,其服務物件就是「全鎮不給自己治病的人」,「醫生「和服務物件是主客體關係,不同的物件,醫生悖論把醫生主體作為客體計入服務物件範圍,混淆了主、客體的區別。按照醫生所立規矩,醫生只承諾給全鎮所有不給自己治病的人治病(服務),不包含對醫生本人的服務。所以,醫生是否給自己治病,都沒有犯規矩或說與規矩無關。

這種把本人的物件集合,抽象化、錯誤地認為也包括本人在內,是混淆了主客體的區別。

在羅素悖論中,正是源於以形式邏輯為基礎的集合論沒有主客體之分(首先是因為形式邏輯沒有主客體之分的概念)而導致悖論,與破解醫生悖論的道理是一樣的。說S是S的子集,是沒有主客體之分的,」我」必被包含於「我"之物件集合,所以,如果將集合分出「大小」這樣的「層次",將不會陷入悖論,即大集合才能「包含」小於它的小集合,小於S的s才是S的子集,若說S是S的子集,或s是s的子集,悖論就產生了。

3樓:齊海林

其實這和理髮師悖論一樣,屬於羅素悖論。

村里有一位理髮師,他立下了乙個規矩:他一定要給、而且只給,村里那些不給自己理髮的人理髮 —— 那麼請問,這位理髮師要不要給自己理髮呢?

這個問題你怎麼回答都不對。如果理髮師不給自己理髮,那他就是乙個不給自己理髮的人,根據規矩他應該給他理髮;可如果他給自己理髮,根據規矩他就不應該給自己理髮。

直覺上,此題無解。但在邏輯上,你可以改進邏輯。羅素創造這個悖論不是為了證明邏輯不行,而是為了說明「集合論」的問題。

我們知道,所謂集合,就是一些東西的聚集。用集合的語言,理髮師悖論可以這麼表述 —

我們定義集合S,是所有不是自身子集的集合的集合 —— 那麼請問,集合S到底是不是S的子集呢?

如果S是S的子集,那它就是自身的子集,根據定義它不應該是S的子集;如果S不是S的子集,它又應該是S的子集。這裡聽起來有點繞,但是你體會一下,這其實就是理髮師悖論。它們都具有「自己包含自己」的特點。

要想解決這個悖論,我們必須重新考慮集合的定義,我們必須把「集合」和「集合的集合」給區分開才行。更合理的集合定義必須分成下面這些層 ——

第一層,是一堆東西的聚集,稱為「集合」。這裡所謂的「東西」,都不是「集合」。

第二層,是集合的聚集,稱為「大集合」。也就是說,「大集合」是通常說的「集合的集合」。

第三層,是大集合的聚集,稱為「超大集合」……

以此類推。然後我們規定,說集合的論斷,必須明確說的是哪一層 —— 那麼S和S的子集就是在不同的層,所以S不會是S的子集。同樣道理,理髮師和他理髮的那些人不在同乙個層,所以他不會給自己理髮。

這樣定義,就什麼都能說清楚了。

這是用邏輯修正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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