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價值為什麼不能是該商品的最終效用和生產該商品的勞動共同決定的?

時間 2021-05-10 13:24:16

1樓:揭志勇

看看是否能解答你的問題

價值相對論 - 揭志勇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 /p/146638129

2樓:SpringFiled

從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是因為價值與使用價值(即你所謂的「最終效用」)是兩個概念。兩者的本質不同。因此不能說價值決定於其自身被決定的因素加上使用價值被決定的因素。

第一,我們應該明白一點,乙個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商品的使用價值(效用)不是懸在半空中。它決定於商品體的屬性,離開了商品體就不存在。

正如乙個老師會用粉筆寫字,用茶葉泡水喝,但不會用茶葉寫字,更不會用粉筆泡水喝。

第二,交換本身就意味著抽掉商品的使用價值。前面說過,使用價值是具體的,因此交換兩級的商品的效用是有著本質上的不同。而本質不同的東西不可通約,也就是說,無法在量上比較。

因此兩物可以交換並不決定於他們的效用,而是只決定於生產它們的抽象人類勞動。因為在抽掉商品的使用價值後,生產這些商品的勞動的具體形式也隨之消失了(具體勞動生產商品使用價值,參考勞動二重性學說),各種勞動不再有差別,全都化為相同的人類勞動,即抽象人類勞動。

現在我們明白了為什麼兩者不能相容了。因為效用價值論認為價值由效用決定,而勞動價值論認為效用從邏輯上就不可能決定價值;因為效用價值論認為效用是抽象的,而勞動價值論認為效用是具體的。這兩個地方的理論衝突,就決定了兩者無法相容。

最後談談為什麼你會產生這個疑問。這是因為,商品價值雖然由人類抽象勞動所決定,但是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打個比方,使用價值就好比是水桶,價值就好比是水。

水桶如果漏了(使用價值有損失了),水(價值)就會有流失(被實現的價值減少)。但是,你能因此就說,水(價值)的多少不單單是由水分子數目(價值量)決定的,而是由組成水桶(效用)的分子數目和水分子數目一起決定的嗎?

3樓:Steven Yu

因為經濟學是科學,所以它不可能知道"真正的因素",只研究目前最說得通的因素。

若世上有很多人會做食物,不管你做吃的有多少勞動,食客認為不願付超過50元就決定了你做成這個程度後就不願再付出更多的勞動。你再付出更多的勞動也不能超過這個50元的主觀判斷,就說明價格是食客單方面決定的。不同的食客有不同的判斷。

你不知他們的主觀想法。你試著不斷調整價格企圖最大化你的收入。當你無法進一步最大化你的收入時,又發現你做別的事在同等代價下可能有更多收入,那你就不做食物轉行了。

若世上只有你會做食物,不管你如何定價都有人會來吃,即使不是同乙個食客。這說明人不能不吃。你付出的勞動與你的定價沒有任何關係。這時你做任何別的事的收入都更小,你永不會轉行。

總之,勞動與價格沒有關係。

勞動價值論與效用中說的價值根本不是一回事,沒有放一起談的基礎。它們甚至不僅是行動前計畫中被放棄的效用與被選擇的效用的區別。它們在行為時間點上就不同。

前者說的是對已經發生了的事的量度。後者說的是對將發生的事的估算。它們不在同乙個理論框架內。

光的波粒性是在同乙個框架下爭吵的,在量度上或觀測上它們有著同樣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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