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專利申請日以後開始生產產品(未檢索到),假設該產品落入他人未來專利權保護範圍,該風險怎麼避免?

時間 2021-05-08 16:45:25

1樓:林sir

看了一圈回答,首個 @樂知網孫敏 的答案基本是對的,但不精確。

同時建議有些知友修改自己的回答,否則反而更容易讓大家誤導。

說幾點關鍵點:

「A13」和「最高法解釋(二)」

專利法第十三條(A13)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解釋(二)18.2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一致,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種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實施了該發明;被訴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未實施該發明。

注意:21年6月新專利法的修改對「A13」並沒有修改,說明這一條沒有爭議,

另外,A13只涉及「發明專利申請」的情形,不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zcz

只有發明有「公開日」這一說,

下面說的是「發明」:

申請日~公開日之間的實施行為

但留給你「放縱」的時間其實已經不多了

因為,如果人家是發明專利申請,則接下來申請馬上就要公開,

公開後作為實施主體的你,就要警覺了。

公開日~授權日之間的實施行為

授權後的實施行為

但如果是實用新型,沒有「公開日」一說,所謂「公開」則只能等授權公告那一天,

下面說的是「實用新型」:

申請日~授權公告日的實施行為

授權後的實施行為

這裡僅指「發明專利」,

而且說的是「授權」之前的實施行為

因為,授權前的保護範圍很可能跟授權後不一樣,

即,存在「公布時範圍」和「授權範圍」,

具體如下。

情形一:「公布時範圍A」大於「授權範圍B」

圖1如上圖1所示,

若實施行為落在「B之內」,適用「A13」。

情形二:「公布時範圍A」與「授權範圍B」交叉重疊

圖2如上圖2所示,

若實施行為落在「C之內(交叉重疊部分)」,適用「A13」。

為什麼一定要「同時滿足落入這兩個保護範圍」?

專利權人要求賠償也必須以最終獲得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為準,

而你的實施行為也必須在專利權人最終獲得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裡。

若之前的實施行為都不在最終獲得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裡,

則這些實施行為跟專利權人有毛線關係(專利權人無權享受「A13」)!

也即,這些實施行為不是「A13」中規定意義上的「實施其發明」。

如上面分析,

對於發明,這個風險有「授權前」和「授權後」兩個時段,

對於實用新型,風險只有在「授權後」。

在該申請授權前,

但只要「不同時滿足」落入「公布時範圍A」與「授權範圍B」,你就可以暫時「肆無忌憚」了,

但究竟什麼時間點能判斷出是否是「不同時滿足」?

對!就在該申請授權那一刻!

也意味著,

你要時刻警惕你的行為,直至授權公告那天就要立即做出判斷

一旦「同時滿足」,

你就有可能為之前的行為付出代價(專利權人「可以要求」……)。

為了避免上述風險,

我給出下面幾點建議:

a、實施之前充分做好現有技術檢索「FTO」,這很重要;

b、萬一檢索不到而「誤實施(製造)」,則需要時刻把控該專利申請動態,根據專利法細則42條提供資訊想法阻止授權或盡力將最終保護範圍排除在你實施範圍之外;

c、在b的努力無法達成時,立即停止實施行為,盡量降低後續可能被請求的「使用費時長(金額)」;

d、該專利申請技術的獨創性很高,授權前景很棒,在判斷你的實施很難避開其保護範圍時,要果斷改變實施方式

e、授權後,策略性無效該專利權,或者若手中有專利權,談權利的「交叉許可」以形成對權利人的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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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sir,一期一會。

2樓:上下

專利公開了專利權人有權要求專利使用者給付一定的使用費用,但是使用者沒有給付臨時使用費用的義務,也就是可以拒絕給付使用費用。

因此專利授權後不再生產一般就沒啥事了。

3樓:CHENG

這樣的風險是存在的,最好是生產產品前先提交申請專利,若他們在先申請了,可以的提出專利無效申請,無效掉他的專利,成功了產品可以繼續得到保護生產

4樓:

1.假設落入了,想辦法無效掉別人的專利,或者能夠證明他的技術是現有技術

2.被許可哦

3.如果你的技術在他專利申請前已經實施了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5樓:天銳律成知產

這個風險是沒辦法進行避免的,因為存在這樣的乙個未公開期限,所以你能做的就是自己產品上市之前申請專利,佔坑,如果存在你提到的在先申請,那麼再根據對方專利撰寫的範圍進行產品規避調整,如果對方專利寫的很爛 ,那麼就恭喜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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