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租賃合同乙個月後發現是霸王合同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7-12 17:06:46

1樓:WingsofLiberty

從合同上來看並沒有提到你所謂的「租乙個月可以退」這一說法。

估計你籤的時候也沒細看吧。

這份合同寫的還挺好,當然是對於甲方來說,對於你來說可就不那麼好了。

看這個架勢你應該是覺得自己吃虧了,想這個事兒不作數。

吃虧了,沒錯,想反悔,就難了。這個合同是你和老闆完全自願簽署的,合同本身條款雖然有點苛刻,但也沒有違反什麼強制性規定,你自願籤了就得認。

民法上對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理由是有限定的,你看看你符合下面哪一條吧。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述理由的重點並不是「你符合哪條」,而是「你能證明你符合哪條」。我看你哪條都不太好用。

以後記得少信別人嘴上一說,多看看白紙黑字。

就當買個教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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