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到了,人事不主動提轉正,並要求延長乙個月試用期,後又找理由勸退,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時間 2021-06-03 06:07:22

1樓:太一正仁

可以,法律上沒有延長試用期的說法

這個做法就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統一員工統一企業只能制定乙個試用期,期滿要麼轉正要麼辭退,沒有延長的說法

何況你這個還是故意給你延長

2樓:軒軒媽

法律規定乙個單位與乙個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且試用期的時間長短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息息相關,所以,公司在沒有正當的理由的情況下不能單方面延長您的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解除合同的話,需要公司承擔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3樓:moodyguy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1款規定了試用期的法定上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的試用期是3個月,那說明勞動合同的期限是3年以上。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法定上限是6個月,變更後的試用期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情況下,試用期能不能延長呢?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協商一致,且變更後的試用期不超過法定上限的情況下,可以延長試用期。

比如在(2020)湘民申1778號勞動爭議案件中,湖南省高院認為「由於駿越公司未與劉康俊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單方面延長試用期不當。」

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2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延長試用期應視為第二次約定試用期,延長的試用期無效。

比如在(2017)京民申1290號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了《延長試用期協議》,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做了變更,且變更後的試用期未超過法定期限。但北京市高院認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本案中,法智金公司與吳清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試用期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

現,法智金公司以其公司延長試用期的行為系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且延長後的試用期未超過法定期間為由,主張其公司延長試用期行為合法。顯屬違反了現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回到你的情況,不管法院持哪種觀點,你的公司延長試用期都是不合法的。因為公司是單方面延長試用期,並沒有和你協商一致。所以如果單位以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4樓:勸人學法

首先,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長的約定是由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約定為三個月,那麼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必須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是無效的;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勞動報酬;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第三,大部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如果存在這種情形,建議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並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故,針對這種情況,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維護勞動者自身合法權益的。

具體可參見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到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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