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簽訂合同)被以不適合緣由辭退應當如何維權

時間 2021-05-30 10:22:31

1樓:鄧小斐

2、沒簽合同、沒交社保是違反《勞動法》的,收集證據,可以到當地的申請勞動仲裁,各個地方的規定不同。

3、試用期也可以維權。

2樓:射飛

社保是不分試用期不試用期的,不過社保問題得去社保局投訴,勞動那不接的。

理論上公司也必須用實際證據證明你不合適,但我覺得試用期就算了沒必要。

3樓:仰望星空

即使是試用期,仍然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也就無試用期的說法,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合同也是不成立的。此時單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這屬於用人單位違約,選擇權在勞動者,勞動者對未簽訂合同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本來是要提前30日的()。

解除合同的同時,有權要求繳納社保,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就是半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則有權要求雙倍支付的。不過也不會有多少錢的。

4樓:

根據你的描述,試用期期間沒有出現嚴重失誤和問題,把你辭退了,如果公司方面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辣麼你可以申請違法解除的二倍賠償,法理是這樣的:試用期解除在排除重大違紀這個選項後,除非公司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合法解除,這個證明是要有很嚴格的程式的。

另外,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最長時間是1個月,你這剛好乙個月零一天。。。建議是沒必要主張未簽合同的雙賠,只需要主張違法解除就好了。以上

5樓:易思

公司如果沒有相關的試用期合格標準和考核,只是單方面說你不合格,屬於違法辭退,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

另外,5.13入職,到5.14籤勞動合同,已經超過乙個月了,如果你不願意籤的話是可以主張沒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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