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對禮法之爭有什麼看法?

時間 2021-06-01 09:05:20

1樓:

本來不想答的,但看到前面的回答都看不下去了,沒有乙個認真答題的,不得不發此回答,以正視聽。

禮法之爭: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原則產生的論爭。

沈家本、楊度等人基於對清朝所面臨的社會危機及對西方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張大力引進西方近代法律理論與制度。而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包括地方督撫在內的清廷上層官僚、貴族,認為修訂新律應「渾道德與法律於一體」,尤不應偏離中國數千年相傳的「禮教民情」。

法理派與禮教派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

1.關於「幹名犯義」條存廢。

「幹名犯義」專指子孫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為。法理派從西方國家通行的法理出發,提出「幹名犯義」屬「告訴之事,應於編纂判決錄時,於誣告罪中詳敘辦法……不必另立專條」。而禮教派則認為「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幹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不能在新刑律中沒有反映。

2.關於「存留養親」。

沈家本等人認為,「古無罪人留養之法」「存留養親」不編入新刑律草案,「似尚無悖於禮教」。禮教派認為,「存留養親」是宣揚「仁政」、鼓勵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關於「無夫奸」及「親屬相姦」等。

禮教派認為「奸非」嚴重違反傳統道德,故傳統刑律予以嚴厲處罰。「親屬相姦」更是「大犯禮教之事,故舊律定罪極重」。新律中也應有專門規定。

法理派則認為,「無夫婦女犯奸,歐洲法律並無治罪之文」。「此事有關風化,當於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刑律之中」。至於親屬相姦,「此等行同禽獸,固大乖禮教,然究為個人之過惡,未害及社會,舊律重至立決,未免過嚴」。

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婦」條款處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專條」。

4.關於「子孫違犯教令」。

禮教派認為,「子孫治罪之權,全在祖父母、父母,實為教孝之盛軌」。法理派則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應別設感化院之類,以巨集教育之方。此無關於刑事,不必規定於刑律中也。」

5.關於子孫卑幼能否對尊長行使正當防衛權。

禮教派認為,「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懲治,最多像舜帝那樣「大杖則走,小杖則受」,絕無「正當防衛」之說。法理派則認為,「國家刑法,是君主對於全中國人民的一種限制。父殺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殺其父,則治以不孝之罪」,唯有如此「方為平允」。

「禮法之爭」的結局是法理派的退讓和妥協。清廷在新刑律後附加五條《暫行章程》:

1.規定了無夫婦女通姦罪;

2.對尊親屬有犯不得適用正當防衛;

3.加重卑幼對尊長、妻對夫殺傷害等罪的刑罰;

4.減輕尊長對卑幼、夫對妻殺傷等罪的刑罰等。

禮法之爭在客觀上對傳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2樓:惡魔笑我

應先定義「禮法」,是古言還是今詞。

是儒意還是法言。

題主言:儒法之爭,應指儒家與法家之爭吧。

首先,分秦前及秦始後。秦前無所謂禮法之爭,因為法就是禮。

而所謂的禮法之爭,只是一群學儒而非儒之所謂!

秦後,不管主張儒或主張法,應說都是為權力折腰,或不懂儒學真意,不懂中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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