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如何評價《我不是潘金蓮》?

時間 2021-05-30 02:35:33

1樓:還是那個黃天真

晚上抽空看完期待了很久,最近被炒的很紅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據說由於內容涉及訴訟和上訪敏感話題,裁減了不少。

故事的梗概就不多說了,但作為法律人,不得不從專業角度思量一下,單純從法律角度上講,王公道法官的判決沒有什麼問題,因為法律上不承認「假離婚」的說法。結婚,可以因欠缺實質要件或者受欺詐、脅迫而被撤銷,因為它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志,涉及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利;但對於離婚,特別是如秦玉河以「假離婚」為由假戲真做達到離婚目的的行為,法律上卻沒有哪一條規定可以撤銷「假離婚」,恢復原有的婚姻狀態。現實司法中也沒有任何撤銷「假離婚」的判例。

事實上法律也無法這麼規定。原因如下:1、男女雙方在離婚當時,都是有行為能力的人,一方知道對方的意圖,就應當知道以及這種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何談欺詐;2、雙方竄通「假離婚」的行為擾亂了國家婚姻登記制度,自己甘願其「冒險」,就應當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不利後果;3、「假離婚」之後,婚姻關係解除的狀態合法有效;一方假戲真做不願復婚,表明男女雙方已不成形成結婚的合意,此時如果法律允許撤銷假離婚,則破壞了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雖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是追求公平與正義的人情,但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困]

站在另乙個社會角度看,法院的判決之所以較少被尊重與遵守,中國社會之所以會有千千萬萬個類似李雪蓮的「上訪」問題,不講人性惡的一面,其更深層次的原因,一方面在於當今社會並未建立起對法律應有的信仰與尊重,波爾曼所說的形同虛設的法律不正是這樣的嗎;另一方面也在於法律本身和解決矛盾的侷限性,法律作為第三方——司法機關所代表的國家來評判事實、認定正義的工具,是全社會普遍的價值觀的一種表現。而由這個工具所生產的結果,不可避免地會與建立在個人慾望上的價值觀有所衝突,個別貌似合乎道理的「正義」也不得不被犧牲掉。在李雪蓮看來,秦玉河假戲真做最後離婚,與別的欺騙無差別,法律的天平應當偏向於她。

然而無論是法官王公道,還是法院專委董憲法、院長荀正義,他們不是李雪蓮,他們能做的只是依仗法律制度和規定,所以是根本無法支援她的訴求的。

而做為一名普通婦女的李雪蓮,她無法理解法律制度背後的道理。但其本質上也是一位善良公民,說王公道判錯案,控告荀正義「貪贓枉法」,且不說她愚昧無知,說是一種簡單、樸素的是非善惡價值觀更為恰當。而這種價值觀正需要隨著法制文明和社會文明的進步來不斷地提公升。

由此可以印證出蘇力教授提出送法下鄉的重要性。[偷笑]

好好學法律,不要再被坑。[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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