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大佬們,求解答黑格爾的觀念和現象之間的關係?!!!?

時間 2021-06-12 03:25:16

1樓:慕雪

首先要明白觀念這個詞的意思。

它不等同於我們日常所說的乙個【想法】,或者一種【思想】。在這個日常的意思裡,觀念相對於事物或存在者而言只是一種外在的非本質的東西。

要賦予觀念這個詞以存在的厚度。它是在本體論的意義上被使用的。那麼觀念具有什麼樣的意思?

比如在邏輯學的存在論裡,有限物向無限物的過渡部分,這個無限物本身就是觀念性的。這個觀念性與實在性相對立而言,而實在性指的是有限性的實存。對於現在的人來說,存在者並不是存在很好理解,這裡實在性作為一種有限實存,其存在的質就是單純的存在,這個單純的存在就是其內在的靈魂,或者核心,是單純的【一】,或者用後面的術語來說,是單一性、個別性、這乙個。

值得一提的是,為什麼有限實存(即定在)需要乙個構成其存在的質呢?

定在是包含否定性的存在,正因此而是有限的,所以它是乙個存在與非存在的統一,這裡單純的有就構成它存在的質,而因為定在本身才是現實存在的,或者說是顯現出來的存在,即我們能夠知覺到的一切物件都是現象,有限性的存在。所以單純的存在本身並不存在,它是觀念性的。

在此觀念性具有一種未顯現出來的,非物件性的,純粹內在關係的意思。

如果我們熟悉斯賓諾莎的實體,那麼就會看到它把實體歸結為一,只存在乙個實體,當我們把觀念性即純粹存在肯定為一時,它實際上就是一切存在者之總體,如果把其中的定在的否定性去掉,我們就得到乙個巴門尼德的命題:存在者存在,而無不存在。

這樣觀念性就是存在之總體,或者說太一。

但這樣的觀念性的乙個更加明確的表述是:普遍性。

不要把普遍性理解為單純的「共相」,理解為眾多具體的抽象。普遍性在概念論裡被規定為「堅持自身同一」,換而言之,它是在一切差別中堅持自身同一的形式。

比如生命:生命就是在一切物質性差異中維持自身不變的形式,它是活生生的觀念。

但作為在自身中堅持為一的這種純粹同一性形式,它又有排斥一切差異而萬物為一這樣的意思,所以它就是在眾多差異中的普遍性成分。

再說現象這個詞。首先現象在德國古典哲學裡不能理解為一種單純的經驗性實在,作為乙個與本質對立的範疇,它本身是處在本質的環節之中的,比如在康德那裡,現象指的是由知性與直觀所框定的物件的形式結構。因此現象是知性的一種外化,實在化。

它本身包含著知性範疇諸多普遍性的規定,而不是偶然的特殊的單純外在的一種實存。

其次,現象最直接的具有一種顯現的意味。一般而言是對主體的顯現,從而引發這樣的問題:那個向主體顯現為如此這般的實存就其自在而言情況如何?

即康德所謂物自體。黑格爾以這樣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那個向他者顯現自身的存在者的顯現就是其規定性自身。

或者說,並不存在不向他者顯現的存在。

我們要在本體論上把握這一層關係。正如以上所說,定在是有限的, 這種有限就導致了與他物的關係,但某物與他物之所以會產生關係,而不是完全的漠不相關,是因為它們以乙個內在的同一性為基礎:它們都是對無限存在本身的分有。

或者說,它們作為觀念性的存在,本應該是相同的,但又因為差異性而互相排斥,這種互相排斥就是有限性。但這種有限性與其說是因為遭受他物的排斥,但不如說是它存在的界限。如果它沒有這個與他物有區別的界限,那麼它就會回到純粹的觀念性之中去。

因此界限構成了它的實存。所以某物與他物的關係本身是它存在的基礎,這個與他物的關係就是向他物的顯現。

那麼問題來了,一方面是某物與他物的物質相互作用,一方面是客體對主體的顯現,即我們一般所說現象,這二者如何是一回事?

我們先回到黑格爾對現象的具體規定上來。首先在精神現象學中,現象是出自第三章,它指的是,具有特殊實存的物彼此之間相互否定,因此統統被吞沒到乙個無差別的絕對本質之中。如果我們單純地從乙個無差別的絕對本質之中,那麼就會留下乙個問題,即差別是如何產生的?

但因為精神現象學的立場是從有限性的當下存在出發,所以這個問題是不存在的,它只是表達出:當諸多差別被吞噬進絕對本質這一內在核心的時候,這表明這個內心核心把自身展示為諸多差別,即把自身展示為現象。

意識所處的位置在哪?關鍵就在於這裡,因為這個內在核心是主體所看不到的, 所以現象是主體進入內在核心的中介,這個內在核心的顯現的必要性在於它要對主體顯現。因此,為什麼現象既是一種物質的相互關係,又是一種對主體的顯現,就在於,需要對主體顯現的不是某個個別的物,而是內在核心,諸多個別的作為存在已經是一種現象。

而這些特殊存在的相互關係本身,已經是對內在核心的顯現,因此二者是一回事。

在邏輯學中現象的規定還要更準確一點。上面某物與他物之間互為現象,還有一層意思:現象並不自在的是一種現象,而是本質。

所謂現象就是乙個本質為另乙個本質充當現象。或者說,本質就是乙個現象為另乙個現象充當本質。二者是一回事。

正如上面的觀念性所說,現象的存在本身是一種觀念性,這種觀念性是萬有之有,絕對的本質,一切差別之同一性,所以現象自在的是本質。

而本質論裡把現象規定為在實存中的矛盾也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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