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的規定,當然發生一定的效果 這句話該如何理解

時間 2021-06-10 03:25:38

1樓:火星照耀十三州府

其實這段話,王先生是在闡明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之差異,而且相當準確與精煉。

先說明一下,其實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前者效果意定,或者效果法定;前者是先有行為再由法律調整,後者是先有法律創設再有行為。再往後推導可知,前者或被法律肯定或否定(即成立後存在被撤銷、無效之可能),後者必然是法律所肯定之行為。

所以這句話中,」當然」即合乎邏輯的,理所當然,「一定的效果」即法律明文規定的效果,不需要考慮當事人內心的效果意思為何,準法律行為即可按法律的規定發生效果。

2樓:

我建議你先找幾本大陸學者編寫的民法教材看看,弄懂之後再去讀王澤鑑、史尚寬。

標紅部分是關於意思通知的定義,這屬於準法律行為的一種。

意思通知,當事人表達的是他的內心的意思(想法),但法律後果確是由法律來規定的。不管當事人想不想發生這種後果,法律都會讓它發生這個後果。

與之相似卻不同的,乙個是法律行為,乙個是觀念通知。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當事人表達的其內心的意思,這一點跟意思通知相同。但不同的是意思表示的後果是由當事人的意思來決定,而不是法律規定。

觀念通知,法律後果也是由法律規定,這一點跟意思通知相同。但當事人表達的是客觀事實,而非當事人內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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