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下,用益物權是否可以共有?

時間 2021-06-01 05:39:18

1樓:Ronaldoj

用益物權可以共有。

但是一般共有情況下,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等實現共有,普遍是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家庭身份關係而存在的,例如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共有。

而按份共有需要共有人意志發生作用,共有人通過約定對份額進行確定。在你未與共有人進行自由約定份額的情況下,應視為共同共有。

2樓:KING

用益物權作為法定物權,當然可以公用,中國典型的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權。

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一般以存在共同關係為前提,典型如家庭關係。因此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一般都是以共同共有形式存在的,因為對上述兩種物權主要以家庭為單位享有,基於家庭的共同關係,這種用益物權為共同共有。

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如為住宅用地使用權,一般也因為家庭關係的存在,成立共同共有。商業用地使用權,各共有人可約定按份共有。當然,在住宅用地,沒有共同關係的當事人可共同購買住宅,並約定按份共有。

3樓:KEVIN

學理概念上屬於準共有。共有系物權的特殊形態,不限於所有權。

《民法典》310條,」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說明民法典承認準共有。

判斷準共有是按份準共有或共同準共有要判斷數人共有一財產權是否繫於共同關係。數人共有一財產權系基於共同關係則准用共同共有,其他准用按份共有。(注意地役權的不可分性)

4樓:老貓大鬍子

問題一,用益物權原則是可以共有的。

問題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共有是否是共同共有的概念?可否按份共有?

物權法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樓:

如果用益物權對應的物可以分割,我認同在可分割物上分別成立用益物權。這種用益物權可以設定按份共有。

如果用益物權對應的物不可分割,其上的用益物權為共同共有。

6樓:王子鶴律師

我覺得首先用益物權可以共有,只是我們大多數人未約定共有的形式,一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按照民法典共有的規定為共同共有,當然其也可以約定按份共有,我覺得在這個深化改革的當口把這個問題提出來有重大意義,因為共有3/2以上的份額具有處分權,要素改革改的是什麼,改的就是這個產權清晰!雖然是一條河流,但當我拿水壺盛水的時候,這壺水就有了具體的含義,同樣的,我認為居住權也可以共有!最重要的是不能把民法典規定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外另外創設他種共有,就好像是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一般共有概念,完全無法用體系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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