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出首付,產權名字寫女方父母名字,由夫妻還貸,但無夫妻名字,離婚怎麼辦

時間 2021-11-07 16:31:47

1樓:安哥說法

包含三個主要問題:

一、該套房產的所有權屬於女方父母所有

二、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三、夫妻共同還貸期間的房產增值部分,可以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2樓:關元朝婚姻律師

這種情況的房產,不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產權證登記父母名字,就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而你們婚後還貸部分,只能作為債權向女方父母主張,要求女方父母返還。但房產並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樓:張黎明律師

父母出資並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產,雖然夫妻還貸,該房產依然屬於女方父母的房產,只是還貸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向女方父母主張償還。但,不能主張房產產權!

4樓:鐘濤律師

這個房子目前從產權證上來說,和夫妻是沒有關係的,登記在女方父母名下退訂,屬於女方父母的房屋產權。但是每月歸還貸款確實有小夫妻在歸還的,那麼關於小夫妻歸還貸款的性質,到底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呢?首先要看夫妻之間和老人之間關於這套房屋產權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光有口頭的,到時候如果一方不承認是沒有用的,最好有書面的代持協議,約定該房屋產權到底歸誰所有,這樣才能夠避免將來產生糾紛,不認帳。

如果沒有書面的代持協議,那麼產權只能推定屬於女方父母。

小夫妻每月歸還貸款,可以按照借款到時候要求女方父母進行償還。但是也沒有什麼利息,如果這樣小夫妻就虧大了。

所以類似這樣情況,如果不能直接加上產證到名字上去,建議小兩口和女方父母一定要簽訂四人的代持協議書,約定房屋產權實際歸屬。

5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法律依據】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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