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上違約賠償房東怎麼寫就該怎麼賠嗎?

時間 2021-10-28 02:47:12

1樓:雲上律說

約定合法有效,但訴訟中能否得到支援,應以房東實際損失為準。

押金加違約金,如超過房東實際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調低,以實際損失的130%為限。

同樣的,如租賃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違約金過低,但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東實際損失的,房東仍然有權要求承租人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

所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並不能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金額寫的高或低,意義不大。

需說明一點,如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拒付租金,要求提前終止履行合同,房東同意終止,要求賠償損失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住宅,一般以1-2個月租金標準確定損失,此為房東另行出租的合理期限。當然,如距租賃期限屆滿不足1-2月的,以剩餘應付租金確定房東的合理損失。

另提醒一點,看到有說賠償金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20%,這是錯的。20%的出處是,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超出部分屬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罰則。違約金以實際損失上下浮動30%為限,認定過高或過低。

2樓:歷史最佳

關鍵是你籤了,你簽字就是認可這個協議。這個條款不合理的話固然可以減少你方的責任,不代表可以完全不負責任。

另外,只要不超過總額的百分20%收取違約賠償金,那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約定虛高過這個水平的,你有權不給超過水平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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