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合法手段取得下落不明的他人的房屋?

時間 2021-09-09 08:38:23

1樓:尚達

第一,財產所有人先得是下落不明的人;

第二,下落不明人有財產並確定財產代管人;

第三,你得跟失蹤人有一定關係,一般是債權債務關係;

2樓:一介書生

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或者失蹤。因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設定的法律意義就是為失蹤人或者亡者設定財產代管人,而財產代管人對其財產有處分或者其他權利。

宣告死亡:

2.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父母、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等,此處無順位限制。)

3.宣告:收到申請之後由法院先發出尋找公告,為期三個月,屆滿,失蹤事實得到確認,法院由判決方式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1.期間: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四年,意外事故的滿2年。

2.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債權人,債務人等等。

3.宣告:法院發出尋找公告,1年。未出現的,法院判決宣告死亡。

按照你說的,如樓主為債權人,此時可以依自己的債權,向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如果成立,則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該代替履行債務,比如說你們的房屋買賣合同,這個時候應該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你。其餘的情形如果符合這種情形,也可以類推。

當然,因為樓主大大沒有明說具體的情景,所以就先寫了乙個首先想到的。明確了後如果在範圍內,會再進行補充╮(﹀_﹀)╭

3樓:ruyi

是因為什麼原因呢?如果毫無緣由,就是想占有,那肯定不行啊!畢竟還算是法治社會噻……

如果是因為欠你錢,那你就該起訴起訴,該執行執行。當然,這種情況下的執行,一般是要拍賣房產,而不是以房抵債(也有以房抵債的操作的,但是理論上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具體看格法院如何操作了)。

如果不是欠你錢,你就想買房,但是房主下落不明,如果能達到法律上規定的「下落不明」,達一定時間的,可以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到時候再按照遺產處理,處理完畢後再跟新的產權人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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