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有權利在租客表示退租前乙個月以違約強制退房嗎?

時間 2021-07-08 23:36:18

1樓:阿志

不過我可以給你乙個邏輯。

如果你現在明確表明不續租了,那麼房東要

你提前交的房租,是哪個月的?是你合同到

期後的房租對嗎?既然那個時間段我不住了

為什麼要交房租呢?

2樓:律法道陳志強

因為沒有看到題主的電子合同,所以也不知道具體的合同條款是如何,只能進行一般推測。

房東邏輯:

1、題主已經按照押一付三支付,實際應最後居住日實在2023年10月26日。

2、合同有約定要提前三十天給下個月的房租

3、9月26日開始收10月26日至11月26日的房租

4、逾期三天就可以收房。

按照房東的邏輯,題主的只有兩條路

1、支付11月的房租,然後現在走人。

2、現在走人,然後10月的房租白給。

如果真的按照房東的話,只要題主不給下個月的房租的話,根本就不給走。

那這個房東就對合同完全錯誤的理解。

按照正常的合理的邏輯,應該是。

1、提前乙個月告知房東,11月月份不再續租了,因此,房東可以在現在住的9月26日至10月26日期間就可以開始發布尋找下乙個租客。

合同這樣約定也是為了雙方減少損失,才約定提前告知義務。

在提前告知義務,並且還未到自己三個月的期限10月26日退租的情況下,要求只要進入9月26日-10月26日週期,就要求支付下個月的租金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

提前乙個月交租的前提,應是合同存續期間,題主正常租賃房屋的情況下,才應提前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那麼當題主提出不續租的情況下,該前提已不復存在,也就不可能再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2、另外,對於房東來說也沒有損失,因為題主是提前退租,押金是不能退了,這時房東已經獲得了提前解決的違約金,也就是乙個月的租金。

綜上,房東應當對於合同的條款的理解錯誤,也沒有從立法原意去出發考慮條款,僅僅是片面地進行適用和理解,是不恰當的。

因未能知道所有材料及情況,僅是從現有資料出發所作出的觀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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