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核廢料是否可以直接入海的問題

時間 2021-06-12 05:49:04

1樓:公尺諾

《1972倫敦公約》簡稱《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該公約的產生源於2023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中國人類環境會議。2023年12月在英國倫敦通過並開放簽字。公約於2023年生效,到目前已有73個國家批准,成為公約締約國。

2023年,經全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六屆第十二次會議)批准,我國正式批准加入該公約。

目前對待核廢物與常規三廢是一致的,三廢處理要與專案本身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所有三廢必須處理達標後才可以以合適方式排放。

不明白這一邊倒的結論如何辯論。

2樓:

你們學校老師是不是核專業,或者環境專業的呢?這個論題其實很(我打個省略號吧,不知道該咋形容。)

核廢料這個詞很廣,早期確實也有深海處置的研究,但是,你看看為什麼福島事故,日本人被罵得狗血淋頭體無完膚呢?首先技術上不管能不能實現,在公眾輿情上,你作為正方就已經處於下風了。這個問題你想辯贏的機會不大,只能摳個字眼,低濃度的液態放射性廢物,可以達標排放。

中國的標準(GB6249-2011)是1000Bq/L,同時要避開海洋自然保護區。

達標排放和直接入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你要贏這場辯論,還得混淆視聽,偷換下概念,否則,建議你們直接投降。

直接入海是指未經處理,達標排放需要處理,監測,達標之後再槽式排放,嚴禁稀釋漫灘排放。偷換概念就是把監測這一步模糊化,即不認為監測是處理過程,只要監測達標,因為監測被混淆排除在處理過程之外,所以從這一點上說直接入海,勉強能說過去。但即便因為這個你們贏了,你也必須明白,這僅僅屬於胡攪蠻纏。

最後,你說海水稀釋問題,其實,海洋生物同樣會有富集作用,而且因為洋流等運動,稀釋並不一定理想。

可不可以用活火山作為核廢料 垃圾及其它廢物的處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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