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知對方有家庭的情況下還與對方生子,是否犯了重婚

時間 2021-06-08 17:47:49

1樓:李紅梅婚姻家事律師

父親想與母親離婚,但是母親不同意,且已經分居了一年多,父親現在在外有第三人而且已經懷孕了五個月,但他們並沒有結婚,作為子女我該怎麼做。

重婚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婚後與他人又領取結婚證的法律重婚,一種是婚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重婚。對於後一種重婚行為,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所以在已知對方有家庭的情況下,是否犯了重婚罪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衡量。

對於父親出軌的情況,有兩點需要注意:(1)離婚。要是有證據證明父親與第三人係重婚行為,則可依法起訴,依法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對於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2)財產分割。父親因出軌而導致的離婚,若能收集證據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則母親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作為子女,面對父母出現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勸說父親回歸家庭;二是站在母親立場,為母親離婚爭取利益最大化。

法條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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