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用「公證」和「司法鑑定」哪種方式證據效力更強?

時間 2021-06-07 19:34:51

1樓:傅光輝律師

這個問題本身不嚴謹。

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只是對證據的保全,通俗一點,就是說這個證據是客觀存在的,至於電子證據是否真實,公證文書是證明不了的。

而鑑定意見是證明電子證據是否存在偽造、修改。

至於法官採信哪份證據,是要結合案情,根據法律規定來決定,並不是說只要是公證書或者鑑定意見就一定採信的。

2樓:拉燈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書證(公證書也是一種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都排在了鑑定意見(司法鑑定出的是意見書)之前。為什麼這麼排列,自己理解。

2、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從這兩條看: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公證書是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至於有證據證明公證書、鑑定意見書存在問題,兩者一樣,均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公證與鑑定的證據效力比較,自己去理解吧。

3、公證書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才有權提出質疑,而另一方當事人對司法鑑定意見提出質疑是不需要任何證據的,可以直接請求法庭更換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

這個更好理解了吧?

3樓:

對於「公證」和「司法鑑定」兩種形式產生的證據而言,在法律上都是屬於認可的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據。

不過如果談到證據效力時,他們兩個又有本質上的區別,一般由「公證」產生的法律效力會低於「司法鑑定」,原因如下:

1. 由於電子資料和視聽資料的可變性,易修改、易損壞性和不可直觀展示性的特質, 且目前公證處的辦公人員缺乏計算機專業技術能力,

2. 目前在國內由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一般用於起訴,如果被起訴方質疑「公證」資料或內容,則質疑方會根據法律提出請求「司法鑑定」,由「司法鑑定」提供最終的司法鑑定意見。

3. 「司法鑑定意見」形成後,無論是起訴方或是質疑方對「司法鑑定意見」有疑問時,法官可以依法傳喚「司法鑑定人」出庭解釋。但由「公證」形成的證據,法官無法通過傳喚公證人員進行佐證。

4. 「公證」的資料可由「司法鑑定意見」推翻,但「司法鑑定意見」只能通過法庭質證或申請重新鑑定進行推翻。

綜上司法鑑定的法律效力大於公證效力。

4樓:書劍

這個屬於自由心證的範疇,法官有權自行衡量

一般來說,司法鑑定的效力更高,主要體現在公證可以被相反證據推翻,而司法鑑定一般只能被新的乙份司法鑑定推翻(因為司法鑑定的專業度較高,一般人往往連質證都質證不出來)

而且,公證處的辦事有時挺水的,司法鑑定內部的處罰力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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