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的形成過程及其存在條件,是怎麼樣的?

時間 2021-06-07 15:24:15

1樓:長風

「私有」,本質屬性是「排他」。「私有」,關鍵不是「我有」,而是「除了我之外別人都沒有」。

排他,就意味著必然存在乙個囊括了「我與他」的共同背景。對於乙個不與任何其它個體存在於同乙個共同體系的個體,根本無所謂「私有」,根本無所謂誰有誰沒有。

「私有」,必然是在「公共體系」背景之下,必然是存在了共同財產的前提之下,才衍生出來的分配方式。

乙個很簡單的道理,人多力量大。這個規律就是若干動物都能理解並運用。但是,要實現這個力量大,需要的是將這些多的人組織起來、協調一致、公共運作,才能呈現出更大的力量。

既然是協調一致、共同運作,那麼產出就是個共同產出,但是人要合作、要力量大,目的還是為了這些參與合作的人的個體的需求啊,這共同產出,最終必然還是要分配到個人啊。所以,就有了「分配」這個必然行為。「私有」,就是「分配」這個行為的落實結果。

要分配給若干具體的個體,就得明確分配物與具體個體的確定對應關係,這個對應關係在越來越龐雜的社會共同體系當中必須要明確,否則社會體系沒法運作。小範圍內,這個對應關係可以根據「情」,大一點範圍,就得靠「理」,再大一點,就得論「法」了。到了「法律」層面的這個對應關係,就是「所有權」的問題。

但是,這個對應關係,還有個「所有權」的「範圍」的問題。這個排他性的對應關係,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是「我有」還是「我家有」?這個排他程度的深淺,也有很大的空間。

而你說的「私有」,應該就是這種對應關係的極致,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我家有」程度的「有」。

這個「私有」的排他屬性要到什麼程度,那就先見仁見智吧,不過,回到分配的初衷。分配,是為了這種合作關係的持續,是要產生正向激勵。如果分配模式的最終結果導致了對合作關係的負向激勵,那麼這個分配機制還應該持續麼?

做個思考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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