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培訓費用嗎?

時間 2021-06-07 02:51:52

1樓:張滔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乙公司與甲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甲出國培訓後應當承擔履行服務期義務,以及甲不履行服務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合同條款合法有效。甲在2023年10月11日向乙公司提出2023年10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乙公司也開具解除日期為2023年10月10日的退工單,表明乙公司與甲勞動合同於2023年10月10日解除。

甲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服務期義務,應當承擔賠償乙公司培訓費用的法律責任。根據乙公司與甲確認的甲向乙公司報銷的相關費用和匯率標準、乙公司支出的培訓費,原審法院確定乙公司為甲出國培訓支付的培訓費用為人民幣25,803.18元。

鑑於乙公司未再提供賠償培訓費的規定,原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結合雙方勞動合同中對服務期的約定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確定甲已履行服務期83天,甲應當賠償乙公司培訓費用人民幣24,629.49元[25,803元×(1,825天-83天)/1,825天]。甲關於其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應當賠償培訓費用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採信。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法院於二O一O年六月九日判決:甲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乙公司培訓費用人民幣24,629.49元。

2.二審判決理由

原審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為據,並兼顧公平原則,所作之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不再贅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3.我的看法

與題主所述的類似情況,發生概率比較低,我積累的案例確實很少。但是我認為上述案例的判決理由符合上海高院對於勞動合同公平性的理解和一貫的態度。

2樓:蘭小林

不用。試用期內的培訓費用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為服務期而對員工的的專項培訓。因為試用期內,如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這時候的培訓只能算是讓你符合錄用條件的培訓,還談不上勞動合同法上的服務期專項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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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想辭職要賠付違約金嗎

兩方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2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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