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國家賠償法2023年實施,95年以前的冤案能申請國家賠償麼?

時間 2021-06-06 18:06:43

1樓:武銀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行駛偵查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的,受害人取得賠償權利。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2023年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96條: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第97條案件經過預審,取得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應當及時結案;第9條在結案處理前發現不應當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根據以上法律確立95年以前的冤案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已經偵查終結,做出撤銷案件決書、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顯然公安機關違法不及時結案與及時結案不能並論。

其行為侵犯了作為中國公民應有的政治權利———申訴權利。因公安機關怠於行使法定職責,故不能因其過錯而剝奪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

四位冤民是法制不健全的受害者、犧牲品,依法治國依靠你們來推動!損害賠償天經地義。有損害就有賠償是自然正義的基本要求,也是體現天道人心法律法理的最基本原則,受到公權力損害的人有權獲得賠償,這是人法也是自然法的最高原則,施加了損害就應當進行賠償,這也是自然正義的應有之義.

一時勝負在於力,千秋勝負在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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