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侵權的連帶責任人賠償後,可否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時間 2021-06-06 08:10:17

1樓:王樹永律師

連帶責任中的連帶,是指連帶責任人(債務人)之間對權利人(債權人)而言,任何一位連帶責任人都有義務不分份額、不分先後地向權利人(債權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此處的連帶是外部而言的,對內而言,各連帶責任人之間其實按份責任,因此,連帶責任人承擔的外部責任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後,當然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乙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債務即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因此,從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定義、概念、特徵上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區別:

(1)責任的發生原因不同。(2)訴訟方式和責任人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責任形態不同。(3)最終的責任人不同。

2樓:Tony帶水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3樓:還不是大狀

舉例說明:

張三和李四是連帶責任人,張三承擔賠償責任後,除非有內部約定,否則無論張

三、李四有無過錯,張三都可以要李四在其份額內承擔(分擔)責任。

張三和李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人,張三承擔賠償責任後,如果是張三的過錯,就不能向李四追償;如果是李四的過錯,那麼張三可以向李四追償。

解釋如下:

連帶責任在乙個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後,享有對其他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請求其它連帶責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這是連帶責任的內部求償機制。

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關係中,「冤有頭債有主」,其它不真正連帶責任人可以在承擔責任後,向終局責任人追償,與連帶責任中基於各自承擔份額的內部求償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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