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領導不開除我?

時間 2021-06-06 03:32:29

1樓:sophia

先來說說你的心態,為什麼一直在思慮開不開除你的問題,而不是把這份心思放在工作上面呢?有沒有想過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你無法適應這份工作或者你有沒有努力嘗試過去適應?要一直這麼耗下去嗎?

為了這麼乙份工作讓自己變得快崩潰了?要我說:真的沒那個必要!

沒必要!!

再來說說你們雙方勞動關係的情況:

首先,你考上事業單位,入職時雙方應該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上面會有明確的聘用條件、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各項規定。(請不要跟我說沒簽訂哈!

依照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你說怕自己主動提離職,會承擔違約金5萬塊錢,這裡的違約金需要特別注意一下。是否是屬於合法範圍內的。(請自行核實!)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最後,關於你不適應本崗位工作,擔心領導開除你。這裡的「不適應」和不能勝任需要區分開來,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資料顯示你無法勝任本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你不勝任工作或者無端開除你,可以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前你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你雙倍的經濟賠償金。具體演算法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2的標準來賠償的。

粗略估算一下:你18年入職到現在2023年,按照2年算的話,需要支付=工作2年*你的平均工資*2倍。

所以綜合以上,你的領導為什麼一定要開除你,他開除你的成本也是很高的。現在公司都在竭力把控人力成本,能不花錢盡量不花,即便花錢也要花在刀刃上。一分錢掰成幾掰花,這筆費用怎麼去跟上級申請可能都是問題。

即便這筆錢申請下來,你們雙方也還是可以協商談判的,你也可以多爭取一些。給少了你不接受或者你不爽了也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真到那一步對公司形象也是極為不利的,現在所有勞動糾紛案件都在網上有備案的。

建議你再好好想想,看看是否要繼續留在這裡工作,還是尋求更好的機會或者其他別的安排。

2樓:無憂無慮

開除你要繳納違約金(就是對你賠償),像你辭職交違約金一樣。而且還有可能你的編制領導沒權利開除。不過,這違約金非得繳嗎?記得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就行。還是拿著合同諮詢法律人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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