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中的那些規定實際並未實現?

時間 2021-06-05 15:44:35

1樓:覺悟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二十四條在人民中進行國際主義的教育。

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與歷史上、外國比少了罷工自由;

2樓:青豆

我的現在的理解(以後讀書多了再修正):首先說一下,實現這個詞不太好,你說怎麼才算實現了一項制度或者權利?實現說明完成了既定目標,而法律包括憲法主要是規範行為,而不是規定了乙個個目標,當然中國憲法是有巨集偉目標的,比如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等等,這可能跟你說的不一樣,你說的應該是憲法的實施。

所以我就實施來說。中國的憲法首先可以分為對歷史的表述和確認,以及可以在實踐中實施的。前者比如序言的1-6段,第7段前半段等等。

後者又分為可以在政治實踐中實施的,和在法律中實施的。從政治實踐(可能沒有立法規定)中實施的,黨的領導、人大制度、經濟制度等,這些都是實施的,而且正在實施。以法律予以實施的:

大部分制度和權利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這也算實施。也有沒有法律進行明確的(題主說的是這種?),比如言論自由,它沒有專門立法予以保護。

最後還有乙個問題,暫時不實行某項許可權,也就是不作為算不算不實施?全國人大沒有撤銷過行政法規算不實施嗎?沒有鼓勵植樹造林算嗎?

綜上,我覺得,一定首先明確概念,你說的實施是什麼意思,這就像是學界爭論了很久憲法實施了沒,有的說實施了,有的說沒實施,可是他們連對實施的概念都不統一。其次,我認為問題可能處在中國憲法條文上,除了規範(規範也缺乏法律後果),還包括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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