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和人起了爭執並且對方謾罵,怎麼有效取證將對方送進去關押?

時間 2021-06-05 05:25:04

1樓:斯芬克斯喵

不可能。

這三個字寫在前面絕了你的想法。

當前執行的規則就是這樣,公權力介入的理由不是違反法律,而是【以違反法律的方式造成了足夠介入的損害】。

舉個簡單的例子,偷根鉛筆,沒人理你,偷根金條,該咋咋地。

在制定法律的法師們看來,觸犯規則本身只需要被批評教育,就算批評教育一百次也不能上公升更高一級的處理方式。

而要做到你所說的不讓他逍遙,關押,則一定要證明對方造成了某種侵害,而且這個侵害要達到一定程度。

這種侵害必須有個客體,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唯獨不包括規則本身。

那麼問題來了,要證明你因為被謾罵造成了足夠公權力介入,而且介入程度是【關押】而非【批評教育】的損失,這一點就不可能。

因為在法律看來,罪不至此。

2樓:小博律師

做了多年各類行政案件實務,也見過各類形形色色的治安案件,這個案件很遺憾,但處理的方法說一點我的心得。

忍。因為是人,所以有感情,因為有感情,所以會出現爭執糾紛,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但乙個素質程度高的人,一般會選擇忍一下對方的無理糾纏。

讓。兩人爭吵,沒有乙個中立第三人的話,永遠也不會吵出乙個結果,通常這種情況下要有乙個人讓一步,這樣才能將爭吵終結。

告。如果對方依然不依不饒,這時的你就需要蒐集對方繼續施加無理謾罵甚至動手的證據了,如讓他人見證或自己取證,同時報警是乙個非常好的選擇。

通常來說,你做完了上述三步,公安機關對對方也會有乙個處罰或者幫助你自行和解,這時的主動權就在你這邊了。

最後,我想說,送對方關押也就是拘留這是一種公權利,你想借助公權力來懲罰對方的基礎是你要麼懂法,要麼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被侵害,但即使這樣對方知錯了嗎?不見得。在法律一知半解的話,只會讓你覺得公安機關在是在推諉,實則是不夠處罰標準而無法處罰。

被侵害後,獲得道歉和利益賠償才是對你個人的一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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