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罰事後行為和吸收犯的區別

時間 2021-06-04 15:27:03

1樓:加勒比海帶

用一句話來回答:

吸收犯和事後不可罰都是前後兩個行為。

區別在於:吸收犯的後行為單獨看是犯罪。比如,製造毒品後又販賣毒品。

事後不可罰的後行為單獨看壓根不是犯罪。比如,盜竊汽車後又販賣汽車。

2樓:嗯嗯

盜竊財物後,毀壞財物。 這怎麼都不可能成立吸收犯吧。 因為沒有必然關係。

別的不說,盜竊財物後,大部分人都是去使用財物或者倒賣變現。 盜竊後還毀壞財物的人,幾乎沒有吧。

而,"毀壞財物是盜竊財物的事後不可罰行為" 這句話,是為了解釋為什麼不成立新的犯罪。

而,盜竊槍枝後私藏槍枝是必經階段吧。

你盜竊回來,肯定就私藏了。不管你之後是賣掉槍枝還是幹其他的。你私藏這個行為是盜竊槍枝後的必經階段。(但,這並不成立私藏槍枝罪。)

回到上面的毀壞財物。

你毀壞了財物,這只是你對財物的一種支配方式,你也可以放在家裡,也可以倒賣變現。怎麼能說是必經階段呢。

3樓:shawn

1.吸收犯的特點在於兩行為間的必然聯絡吧,盜竊槍枝本身就是以非法占有槍枝為故意,因此私藏槍枝是盜竊槍枝行為發展的必然結果,盜竊槍枝是私藏槍枝的必經過程,因此盜竊槍枝的行為吸收了私藏槍枝的行為。屬於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

2.盜竊財物與毀壞財物則沒有必然的聯絡。顯然毀壞財物不是盜竊財物行為發展的必然結果。

但是毀壞公私財物犯罪與盜竊罪保護的法益都是被害人對財物的支配,既然盜竊行為已經破壞了被害人對財物的支配,則行為人事後毀壞財物的行為就沒有侵犯新的法益,從結果無價值論的角度,無違法性,本身就不是加害行為,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3.以上都是個人觀點

4樓:歐陽小胖

回到題主的疑惑,盜竊財物後毀損財物的行為,就前後兩個行為單獨來看,前行為觸犯盜竊罪,後行為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但由於針對的是同一財物,而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均屬於侵犯財產罪,後行為沒有侵犯新的財產法益,缺乏違法性,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故不需要對後行為單獨認定犯罪。這一情形屬於吸收一罪,後行為被前行為吸收,僅成立吸收行為乙個罪名,即僅成立盜竊罪。

盜竊槍枝罪後非法持有的,前後行為侵害的法益均為公共安全,後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被前行為吸收,僅成立盜竊槍枝罪一罪。

5樓:玄罡

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兩者侵犯的客體都不同,雖然兩者都是物,但實際上毀壞財物和私藏槍枝侵犯的客體都不一樣。可以去看看老張新版的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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