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漏水),延遲接房,期間的物業費應該由業主還是開發商付?

時間 2021-06-04 01:31:42

1樓:卷耳小生

屬於開發商工程建設質量問題的,物業費肯定由開發商來支付

並且,除此之外,開發商還應當賠付延期交房的費用,此部分費用應該在售房合同中有具體約定。

2樓:今晚去看星星

占個坑圍觀交房半年多了還在修房子的各種問題 ...同小區9成以上的業主到目前為止依然拒交物業費而物業態度同樣很差於是造成了乙個死迴圈:物業服務差、房子質量差→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沒錢改善...

當初交房時是這麼說的不簽收不給看房不給鑰匙...呵呵...

3樓:Wjkk

在與開發商約定交房的時候沒收房,要看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按題主所說確實有房屋質量問題造成延遲交房,那是可以拒絕收房,相應的管理費也應該由開發商承擔,也可以提出賠償。當然,需要保留房屋質量問題的一些證據。

但是作為有些開發商來說,很擔心賠償了你的損失而造成群體事件,例如其他業主也有跟你一樣的情況,知道你得到賠償以後也會要求開發商索賠。所以建議你可以通過物業與開發商單獨溝通。

4樓:西北偏北

由建設單位負責。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業主有權拒收房屋。也就是說房屋交付的開放商—物業—業主的流程因非業主原因造成了斷裂,業主未收樓可以不繳納物業費。

而且如果你願意且有證據的話可以要求賠償。一般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會約定好房屋交付時間。按題主所說,開發商因房屋質量不達標而未如期交樓,屬於違反購房合同相關約定,那麼就應該對此做出賠償。

補充一點,房屋防水、滲漏水問題的保修期通常是五年。後期有問題可以向物業反饋。由物業溝通建設單位做好售後維保。

5樓:州馳律師

這個問題特別是針對一些房屋本身存在質量,或者偶遇其他特殊情況時,需要我們搞清楚。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務的經驗來看我認同:應當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風險轉移的時間標準,交付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後,風險由買方承擔,而不論所有權是否移轉。該觀點被稱為交付主義,又稱為交付主義原則、債務人負擔原則。

按照中國《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中國對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系採用交付主義,即無論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景否轉移,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由標的物的占有人承擔風險責任。

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標的物交付後,買受人對標的物可行使直接占有、管理乃至使用、收益權占有人維護標的物最為方便,並能有效防範風險的發生。相對而言,標的物的所有人沒有管理、支配該標的物,難以有效地維護標的物,防範風險的發生。另外,交付主義將標的物的風險分配給標的物的占有人,也有利於促使占有人盡自己的最大努力來維護標的物,減少標的物的風險。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承繼的是《合同法》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但是將實際的交付使用作為風險轉移承擔的劃分依據,而並非以物權法上交付作為風險轉移的劃分依據。也就是說,以動產交付的方式作為風險承擔的標準。

現實的情況是,很多買受人同出賣人雖然訂立相應的買賣合同,但是沒有到相應的房產部門進行所有權的移轉登記,而且,這種未登記的狀況通常會維持許多年,

如果房產沒有發生意外的風險,造成損失。買受人同出賣人之間可以相安無事,但是一旦出現了房屋滅失的情況,不利於安定的局面。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買受人雖然未實際取得所有權,卻一直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行使著佔

有,出賣人同其他人也尊重這種事實的狀態,雖然未為所有權的轉移登記。 如有損毀事件發生,即要求出賣人承擔風險,則對於原本的出賣人難言公平,故要求實際的占有利用的買受人承擔這種風險,於理、於公、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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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6樓:羊北北

單方面交房應該是具備了交付條件。從開發商手上交付到物業。物業再交付給業主。

開發建築單位交付的時候肯定提供兩書了。這樣的話,業主需要承擔接下來的物業費。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責任。期間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損失比如物業費可以向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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