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 關於房屋質量問題與物管費拖欠?

時間 2021-05-31 11:59:36

1樓:州馳律師

在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時,我們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金時,乙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界定房屋質量問題達到解除合同的條件?

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後,其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買受人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的嚴重違約而使合同關係自始無效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

解除合同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之前,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者通過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提前消滅。

狹義的合同解除僅指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即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權。

合同的解除是對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物件是已經有效成立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解除合同免除了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如出賣人根本違約,不交付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根本不符合合同規定品質,則買受人可不再等待出賣人的交付,但其仍有權利取得損害賠償。在因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免除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特別不影響受害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解除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

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解除合同是以對方根本違約為前提條件的。

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買賣雙方首先以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過補充協議,對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的情形作出具體約定,一方面可以明確開發商在房屋銷售中的質量責任,另一方面有利於日後出現質量糾紛時有據可依,避免因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適用不統一而導致同案不同判。

如果買賣雙方未進行特別約定,那麼如何界定房屋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呢?

我認為「正常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當的舒適程度與配套設施環境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嚴重低於此標準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

因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及生活質量的逐步提高,人們對房屋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房屋質量的內涵越來越豐富,不僅包括安全,還包括交通、醫療、教育、空氣質素、周邊環境等配套設施、公共設施的盡全盡美,如果買受方付出特別昂貴的購房費用,得到的卻是和普通房屋一樣條件的消費,那麼此房屋的質量就存在嚴重瑕疵,會影響到買受方的正常「居住使用」,買受方為此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的法定解除原理,結合審判實踐,我認為可以對「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房屋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作如下具體規定:

第一, 房屋嚴重漏水且無法進行修復的。

第二, 房屋牆體多處開裂,難以維修的。

第三, 因設計結構不合理,導致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四, 房屋經質檢、規劃、環保、消防等部門檢驗,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無法加以改進的。

第五, 室內空氣質量經檢測不合格,長期居住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安全的。

第六, 嚴重缺乏廣告宣傳中的配套設施與公共設施,給買受人生產、生活帶來嚴重不便的。

第七, 其他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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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2樓:我思故我在

首先需要弄清楚房屋保修期,是否還在保修範圍內。房屋質量問題根源在於開發商,非物業公司責任。物業公司可以協助、調解。

實在不行,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通過司法程式起訴。至於物業費則是另外一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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