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與公交車駕駛員發生爭執發生交通事故,雙方應該定罪歸責?

時間 2021-06-03 23:51:19

1樓:[已重置]

答:分情況(1)乘客毆打駕駛員,駕駛員不還手,從而導致駕駛員失去對車輛的控制,因此引發交通事故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該依照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該根據刑法第115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也具體規定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

(2)乘客毆打駕駛員,駕駛員還手,並且發生交通事故主要由於駕駛員還手從而導致的車輛失去控制從而發生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司機應該認定為故意,明知可能發生危險結果並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規定鑑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此時乘客因為毆打行為是引發駕駛員違規操作或擅離職守的的唯一原因,但不能證明乘客此時存在故意,因此此時可以認定其觸犯了交通肇事罪。

(3)乘客毆打駕駛員,駕駛沒有還手,也沒有離開座位,但由於自己的心情不愉快,從而不是故意做了一下違規操作,從而發生交通事故。在這種情形下,我認為司機並沒有故意心裡,只是過失,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因此應該定為交通肇事罪。此時乘客的行為要看乘客當時毆打行為是否嚴重,若是嚴重導致司機操作,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不能導致,只是過失,沒有意識到可能會發生危險結果,此時我認為也應該認為乘客行為為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

2樓:

乘客如果有任何干擾駕駛員的行為,例如遮擋視線,觸碰方向盤或者其他控制裝置,以任何形式觸碰駕駛員的身體,那麼就是乘客的責任。

如果乘客沒有任何行動,僅僅是站在旁邊動嘴,那麼就是駕駛員的責任。此時駕駛員如果心情受到影響,自認為無法繼續安全駕駛,則有權靠邊停車,下車休息,直到心情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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