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贈予能否任意撤銷?

時間 2021-06-03 16:51:10

1樓:

一,附條件的贈與和具有道德性質的贈與是沒有強關聯的,當然可能會存在交叉,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是不享有任意撤銷權的,其他情形是可以撤銷的。

附條件的贈與屬於具有道德性質的贈與。

對方條件已經成就,贈予也已經完成交付。

附條件的贈與經過公證的

同時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就算是已經贈與了財產,也是可以撤銷的: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如果對方存在欺詐行為,那麼這個因為贈與方沒有對應的意思表示,所以合同還沒有成立,也就沒有撤銷的前提。這種如果對方條件成就,應該追究對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樓:

先來看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另外,題主需要注意區分附條件和附義務。

一般來說,條件是指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客觀事實,應具有未來性、或然性、非法定性和合法性四個特徵。比如,甲對乙說,如果今天下雨,我送你一把傘。比如,甲對乙說,如果你考研成功,我送你一輛車。

在所附條件成就之前,贈與合同不生效,贈與人不存在交付贈與物的義務,也就不存在撤銷問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附義務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不能與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的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對待給付義務,通俗的講,就是我給你的目的,是為了你給我。

如果所附義務與交付贈與物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那麼這就不屬於贈與合同,而屬於其他的有償合同了(一般為無名合同),可參照贈與合同和買賣合同處理。

舉個例子,甲對乙說,你每個月做一天義工,我替給你交學費。(甲乙之間無關係,甲資助乙上學)。這就是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當然可以任意撤銷。但是,贈與人依然可能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樓:春風又綠江南岸

這個問題問的好,我想闡述幾點:

第一種思路:贈與合同的定義:贈與合同通常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即使附條件、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承擔的義務也與贈與者的義務不對等,也就是說受贈者的義務明顯小於贈與者的義務,如果權力、義務對等或者受贈者的義務價值大於贈與者,就成為普通的合同、協議了。記得上學時,老師講過一句話:附條件的贈與,其實就是合同。

《合同法》、《民法典》都沒描述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只描述過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因此:以結婚為條件贈與房屋,其實不是贈與合同,就是個普通的合同或者協議。只不過用了「贈與」這個詞罷了,就好比約定:

你給我一輛轎車,我贈與你一輛suv----這其實就是個普通合同。

第二種思路: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合同無效。

在我們的公共道德觀念中,婚姻是指雙方基於情感而自願結為伴侶。以結婚為條件贈與房屋,涉嫌將人的情感物化,特別容易導致將女性作為一種商品,容易導致對人權的侵犯。這是為我們的社會公德所不容的。

因此這種合同的效力有待商榷。

第三種思路:本人認為《合同法》、《民法典》規定的任意撤銷權,顯然針對的是普通的贈與合同。像這種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特別是受贈人已經履行了義務的,根據民法的原則及體系解釋,肯定不得任意撤銷。

第二個問題:根據《婚姻法》:受脅迫的婚姻可以撤銷,受欺詐的婚姻不得撤銷。

第三個問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行為履行順序在先,所附義務履行順序在後。因此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

4樓:非典型法律工作者

我認為~沒說不能那就是能咯~

你著相了,實際生活中贈予的「物」一般價值會大過「條件」。如果贈予的「物」價值很低,你付出的條件又很高,要麼你是非常非常自願要麼就是傻…法律連懶人都不保護更何況是傻。如果真如你所說的不是還有請求權、違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兜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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