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嗎?

時間 2021-06-03 09:24:40

1樓:陳玉剛律師

不屬於,理由如下:

1.彩禮返還時按現值,而非原值。比如10萬元錢,就返還10萬元錢。一輛汽車,對方開了兩年,肯定大幅貶值。但返還的也是貶值後的汽車,而不是購車款。

2.一般贈與合同,動產交付之後,不動產變更登記之後,就不能撤銷了。而彩禮即使交付或變更登記,都能返還。

3.彩禮返還根據具體情況(如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不必然全部返還,可以部分返還。

2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3樓:周嵩

首先,我們要明確,「彩禮」帶有強烈的地域及民俗性;

彩禮實際上的法律性質屬於一種附條件的贈予協議,只不過受贈人(一方家屬)及履行條件義務人(結婚關係)時常分離。

合同效力及合同解除權是兩個概念,依法定立的合同,如果沒有出現合同法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的,合同即為有效,不會自然失去效力。

但,如果附履行義務的合同,義務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贈予人可以依法撤銷贈予協議要求返還贈品並承擔損失賠償;或者要求義務人繼續履行義務。

所以,彩禮問題不僅要遵循合同法關於贈予協議的相關規定,還需要遵循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實務中,彩禮問題比較複雜。

4樓:律行者

彩禮屬於特殊的附條件的贈與。

贈與條件就是接受彩禮的女方與支付彩禮的男方結成婚姻關係並共同行夫妻生活。

實務中,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這種「條件」具體明確化,從而為解除贈與合同索回彩禮提供了法無依據。

具體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By the way,題主如果是法考備考學生,那麼不建議在個別問題上糾結太久,容易陷入牛角尖誤區。有乙個最有利於自己理解的答案即可,因為法考的標準答案也往往不是唯一的。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屬於一時的抗辯權嗎?

秦迷 在 合同法 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是這條吧!法條中的不再,意指終了,不繼續,應解釋為以前履行的贈與部分不溯及,依然有效,以後的贈與合同法律關係終止。即使贈與人在後期經濟情況好轉贈與合同也不應繼續履行。所以,可以認為窮困抗辯權屬...

彩禮到底是屬於誰的

Nami帶你去看海 我保持中立。準確的說。我覺得留可以只能留一些 0 大概三分之一吧。而且是直接給他們告訴他們拿來花好了。不要說你爸媽養你不容易。這句話誰也不愛聽。但是你爸媽陪伴你長大。養你。供你上學花錢吧。更何況你下面還有一些兄弟姐妹。家庭不是坑。它是你的後盾。在你結婚後不開心了吵架了還能回娘家。...

婚戀市場,其它條件相近,要彩禮和不要彩禮的女生,誰更受歡迎?

情感諮詢尼桑 數九寒天,城市被太陽籠罩上一層暖意。心裡的寒冷卻怎麼也溫暖不了,姚云云一覺醒來,發現眼角淚早已乾涸,兩條淚痕掛在臉上,瞬間老了好幾歲。跟陳波在一起3年,認識5年,兩人是老鄉,又是大學校友,畢業後留在同一座城市工作,不知不覺就到了談婚姻論價的階段,本以為會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哪想到,自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