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裡寫了解約提前30天不賠償,賠償乙個月隨時解約,這合法嗎?

時間 2021-06-03 13:58:33

1樓:也迪律師

不合法,即便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的,用人單位也得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在過失辭退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立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樓:kignofsky82

您說的這個賠償是指什麼?

首先,提前30天或者不提前30天,對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沒有影響。單位合法解除,每一年支付乙個月補償,這個就是我們常說的「N」(前提是單位提出合法解除不是勞動者過失解除)。單位違法解除,除了補償還要賠償,這個就是「2N」(勞動合同法網上一搜都有,我就不多說了)

其次,我理解你這個問題,是想問:提前三十天告知解除勞動合同,N+1的「+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有沒有。

這個過去我們稱之為「待通知金」,你可以這麼理解: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你了,發給你之後三十天的工資,然後告訴你:您之後三十天放假吧。

至於合不合法,我已經把勞動合同法貼在上邊了。人家提前通知您了,這錢就不給;人家給您錢,就可以不提前通知。

3樓:奧都律師

用人單位確實可以以多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勞動者不符合以上情況,那麼用人單位就無權通過多給乙個月工資的方式辭退勞動者

退一步講,即使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單位順利解除了勞動合同,也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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