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8月17日入職,滿三個月後,人事讓我籤乙個月延遲協議,並宣告在這期間辭退不賠償,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時間 2021-06-03 07:37:45

1樓:上海律師李翔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可以二次約定或約定超過法定期限的試用期。

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繫勞動關係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用人單位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情形下單方解除屬於違法解除。

上述協議的規定有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單位擅自延長你的試用期或者單方辭退,你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建議與單位協商,盡量不要籤這樣的協議。

2樓:卡諾圖

你好。這種協議可以籤,趕緊籤。

《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可第二次約定試用期。現在白紙黑字第二次約定了試用期,按照法律規定,多約定乙個月,你可以理解為那個月是雙倍工資。

關於辭退不賠償的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換而言之法律規定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這種對你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協議趕緊籤。知識就是力量,知識就是財富。這句話在這裡體現得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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