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隱瞞病史造成醫療事故?

時間 2021-06-02 18:42:07

1樓:伊昭

我記得麻醉醫生術前巡視有個目的就是看患者心肺功能如何,能不能做麻醉。

按題主描述,打麻藥導致休克,是過敏性休克還是直接心源性休克?休克後怎麼處理的?

我覺得責任劃分是應該把事件統一整體分析。如果確實是因為病人自己隱瞞病史,醫生做了常規檢查後沒發現大問題打麻藥休克了。休克後所有的搶救措施都沒問題。那我覺得院方責任沒那麼大。

2樓:汝爻

隱瞞心臟病史和打麻藥出現休克導致腦損傷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關鍵。

隱瞞的什麼心臟病史,術前檢查結果是否提示心臟問題,風險評估是什麼,有沒有特別交代,休克原因是什麼,是麻醉期間心臟病發作導致心律失常還是麻醉意外。

這樣的問題是要做事故鑑定的,三行字內容太少了。

3樓:朱樹桐

先問三個問題,術前有沒有做心電圖?有沒有做心臟彩超,測量射血分數?是否進行心肌酶檢測?

如果有一項沒有做到,醫院就存在不足,承擔責任。如果都做到了,那也算醫療意外,法院可酌情判令醫院對死者家屬進行適量安慰或補償

4樓:

法院判決需要證據,鑑定意見。醫方是否有責任需要考慮幾個問題:1.醫方是否有過錯(可以鑑定明確)2.過錯與損害結果(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

醫方免責的情況是: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隱瞞病史屬於不配合,但是需要醫方證明這一點。但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打麻藥應該是手術,手術前有沒有完善相關的術前檢查和評估(急診手術除外)。我們對醫務人員的要求是嚴格按照診療常規操作,對患者的要求是如實提供病史,過敏史等。醫患雙方任何一方不積極配合都有可能導致各種意外。

是不是有很多醫療事故患者 家屬從始至終都沒有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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