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及不連帶擔保怎樣計算保證期間?

時間 2021-06-02 15:23:04

1樓:公尺斯特湯

回答問題前科普一下概念。擔保也是保證。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題主所說的不連帶保證即一般保證。兩者的區別: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連帶保證的後果比一般保證嚴重多了。

以下是回答正題: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期間,超過這個期間,保證人可以此為由進行抗辯,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有關司法解釋,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情形。可見,不論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保證責任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也就是發生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的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協商一致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期限。

上面的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依附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無效。上述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比如: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拿借款為例,借款到期日為3月21日,那麼,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就是3月21日到9月20日,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l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民法總則》生效後,訴訟時效期間已變更為3年,保證期間也可以約定為主債務履行n屆滿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有風險,簽字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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