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搶劫後開車追歹徒把其撞死,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時間 2021-06-02 12:45:04

1樓:林海

是故意犯罪,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不能再實施無限防衛。

法院可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許在量刑時,會酌情從輕。

2樓:

正當防衛以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前提。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

所以甲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吧,不法侵害已經終止,甲還開車把乙撞死,明顯的故意殺人。

3樓:風一樣的人

應該分幾個階段,當小偷離開車的時候,車主的生命的法益已經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但是財產的法益仍然被侵害,正當防衛在某些情況是可以適當的延長時間,在我仍然有能力追回財產的情況我可以繼續實施防衛,也就是開車追擊。也就到了第二個階段,開車撞擊小偷,小偷起來,拿著車主的財產繼續準備逃走走,我可以選擇開車繼續撞他。但是,存在一種情況,如果你看到小偷明顯沒有逃走的能力,或者沒有和你打鬥的能力(也可能是乙個視財如命的傻小偷,撞到在地還死命的拿著搶來的錢 )。

你還繼續撞他,你就存在防衛過當的嫌疑,因為你的財產還脫離你的掌控。那麼存在第二種情況,我只是輕微撞了小偷,並沒有妨礙他的再次逃跑。但是我看題主的案例,小偷在第一次撞擊之後小偷的打鬥能力就不行,說明車主在第一次撞他,可以推論車主心理有點逼數,自己開的多快,知道小偷跑不了,第一次就是防衛過當,再次撞擊就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4樓:維密

我是這麼認為的從你描述的問題來看從歹徒搶劫完之後逃跑整個過程並沒有說到受害者有受到任何的生命威脅而在歹徒逃跑的過程中受害者可以採取多種措施:報警追趕攔截拍照留證現場求助等等在受害者沒有收到生命威脅的時候反而採取暴力手段將其構成傷害以致死亡的則不屬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說法則更應該是故意傷害了

5樓:

正當防衛。

因為搶劫的行為是侵犯了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復合法益,搶劫行為結束對於財產的侵犯仍舊存在,此時如果可以採取一定行為可以來避免侵害那仍舊屬於防衛。

至於是否過當,不在於因防衛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要保護的法益,而是在於採取的防止侵害的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比如防衛行為只能採取傷害他或者殺死他的行為,那麼傷害他就屬於正當防衛,如果殺了他就是防衛過當)。在題目中,司機被搶劫後如果不利用汽車是無法對抗劫匪的,那麼他唯一的手段就是開車去撞劫匪,使劫匪無力去傷害他。在這個過程中第一次撞擊,劫匪仍舊有能力逃跑,不法侵害仍舊持續,還可以繼續進行正當防衛。

第二次撞擊撞傷劫匪,劫匪被抓,正當防衛結束。

6樓:讀書人

個人覺得應該是故意殺人罪。因為被害人被搶劫後,其法益已經收到侵害,其第一次開車撞擊搶劫犯的行為應該算是自救行為,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第二次撞擊搶劫犯的行為具有放任的殺人的故意,是一種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而搶劫犯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行為人的撞擊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於樓主所說的牛角尖問題,我個人覺得其實只是您的老師無法反駁這種結論的藉口,希望樓主不要放在心上。念念不忘,必有迴響。

望各位法科學子不要喪氣,繼續努力!

7樓:比較簡單

這種財產刑犯罪的防衛時間的認定,不宜過於嚴格,在犯罪行為完成後,受害人仍可以才去措施追回損失,所以本案防衛時間符合防衛的要件。雖然最後造成死亡這一結果,但判斷正當防衛不能從結果去推斷防衛手段是否過度,只要是防衛行為時防衛人的行為沒有超過限度,即使有嚴重後果,其行為也不是過度的。

既然只是撞了過去不是攆了過去,行為很難說是過度的,起碼當時行為人採取的手段是合理的,撞了兩次才撞到很難,雖然是故意傷害,但這種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很難要求行為人車速剛好,即把人撞的起不來又不造成什麼嚴重後果。正當防衛可能產生危害後果,但由於行為的正當性,不需對危害的後果負責。所以,本案可以認定是正當防衛。

8樓:慕容鐵牛

防衛講究時效性,既現實中正在進行的侵害。你這個問題的搶劫與撞人一先一后,明顯是故意罪,壓根不存在防衛不防衛。

具體那種罪,要看行為人主觀意願,如果主觀意願就是殺人的話,故意殺人罪,如果是主觀沒有這個心理,那就是過失殺人罪。

9樓:蹦躂的白菜大人

這個…屬於事後防衛啊…因為正當防衛是對正在或者即將要到來的暴力威脅進行防衛…這個搶劫結束了啊…(不知道說的對不對,如果錯了不要噴我啊喂~

(⊿))

10樓:法律與智慧型

我個人認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犯罪嫌疑人搶劫過程完成之後並沒有威脅道受害人的生命,而受害人驅車追趕犯罪嫌疑人目的是拿回財產,但其駕車撞傷犯罪嫌疑人之後,再繼續駕車撞死犯罪嫌疑人,我認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這種情況既不屬於正當防衛也不屬於防衛過當,應當別論。因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是沒有危及是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她的目的只是針對受害人的財產。

而且在搶劫財產成功之後選擇了逃跑,受害人的行為是一種故意,先撞傷害後,在緊接著撞死犯罪嫌疑人是一種影響著故意,因此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我們不能籠統地認定搶劫受害人在任何時間段都可以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這種行為被濫用是要付出代價的,方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之精神及原則,畢竟生命是無價的,無論是犯罪嫌疑人。

11樓:先瘋隊大隊長

這個問題,究其根本是要發現題目的考點。若題目想考察財產犯罪的防衛比較特殊可以延續,就構成正當防衛。若題目想考察正當防衛當中的防衛過當,那麼答案就是防衛過當。

12樓:普雷

其實吧,我的想法跟你一樣。但是呢,你還真該聽別的答主的,引用答主 @月姬魔夜 的話來說,這是我等本科法學期間思維活躍的體現。

你的問題也是這位答主指出來的,在於腦補太多細節。以我的經歷嘛,現在做的題目包括司考題,都是開了上帝視角的,而真正的實務中弄滿了許多未知和不確定,這個時候你這種想法就值得重視,真的,刑事法庭上還有翻供,你說怎麼辦?

當下該做的就是做好題目,但切不可丟掉這樣的想法。這種案例,隨意吧。

13樓:費肉

我覺得兩個都不是。

因為防衛過當可以說是正當防衛的一種,因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防衛過當。

首先正當防衛有不法侵害存在,第乙個就是不發侵害,具有緊迫性。就是在緊急情況下。第二就是侵害行為具有不法姓。第三就是不法侵害具有現實性,也就是現實存在的。

這確實存在不法侵害,但是他已經被搶了,他是在追搶劫犯的途中把他撞死的,此時搶劫犯對他的威脅已經不存在了,不符合緊迫性。

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正在進行,如果被搶劫的人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物被搶與其打鬥,致其死亡可以說是防衛過當,而此時搶劫犯已經把犯罪行為實行完畢,逃跑了,那麼對被搶劫人的人身危險已經不存在了,所以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正當防衛還有很多條件,但是前提是事件都得符合這些條件,但是時間條件此情況不符合所以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防衛過當,因為防衛過當也有時間條件。

他開車追歹徒,然後把他撞死,肯定不是故意的,是過失,就是他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能夠導致其受傷或死亡的後果而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而導致他人死亡,屬於過失致人死亡,他主觀上只是想把他抓住然後追回自己的財物再送到公安局,而不是想致他死亡,所以是過失致人死亡。

14樓:Ali

正當防衛不是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才進行的嘛

當那個人被搶的時候他的生命是受威脅的,這個時候進行適當反擊是正當防衛可是搶劫過後,搶劫犯跑了,就是說搶劫已經結束了,受害人的生命不在受到威脅

但是這個時候他選擇開車去撞應該屬於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吧?

(本人的專業與法律無關,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果我有什麼說的不對的,還望大家給我講解一下)

15樓:

你的思維沒問題,而且是本科法學的過程中,一部分思維活躍的學生的典型表現。

法學教育,是通過案例,讓學生熟悉和掌握每個概念的具體理解,確定它的內涵和外延。它更注重於「理解」與「解釋」。

而法律實務,是在已經熟悉和掌握每個概念的基礎之上,通過證據來證明這些概念所需要的事實確實存在。

因此,在學生階段,最重要的是克制住這種活躍的思維,分清楚你現在面對的是實際案件還是乙個已經明確條件的案例。

如果是案例,那就千萬不能腦補太多細節,你只能根據出題人出題的意圖,按給出的條件去去分析和判斷他想讓你判斷的問題。這也是案例學習中培養的能力:找出關鍵的資訊點。

像你說的這個案例,關鍵的資訊點其實很明顯:

是否具有防衛的意圖

是否在防衛的時間之內

是否超出必要的暴力限度

不知道你案例的原文是什麼,也許是題目本身過於粗糙,但是案例本身的意圖是很明確的: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而你所考慮的內容,已經超出了案例給出的條件,延伸到了證據能不能證明這些條件成立。

比如是否有防衛的意圖,如果他當時一腳踩死油門,顯然是一種事後報復而不是防衛;如果他沒有踩死油門而是時鬆時放,並且在快撞到人時有明顯的剎軖,則更多的是制止逃跑,可以認定為防衛意圖。

比如是否在防衛時間之內,如果對方已經逃出幾百公尺了,則防衛時間已經中斷;如果對方還沒開始逃跑,甚至還有進一步的威脅動作,則顯然還在防衛時間之內。

而是否超出必要的暴力限度就更複雜了,需要考慮當時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剎車、避讓等措施避免損害結果,對方搶劫過程中使用的暴力,被搶財物的價值,等等內容。

這些顯然不是你乙個在接受本科教育的學生應該考慮的東西。

作為案例,你要考慮的很簡單,就是在題目給出的範圍之內,在正常而不是走極端的情況下,去思考:

追搶劫犯是否正當的防衛意圖?

被搶後的追趕時間是否在防衛時間之內?

以車撞的方式對抗搶劫,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

PS:本題答不是正當防衛的人,觀點已經落後時代至少十年,需要加強業務學習了。

16樓:劉盼盼

任何乙個案件,必須考慮整個案件中的細節問題。具體到這個案件中,要考慮到小偷取得財物後,被害人是否立即開車追小偷、撞擊小偷時車的速度等等,進而判斷被害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方式確保自己財物的安全,如果本來可以把小偷撞成輕微傷輕傷就能取回財物,但被害人非要撞死小偷,這就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了。需要按照實際情節確定其構成故意傷害、過失致死的問題。

本案中,行為人還要第二次開車撞小偷,可以推測其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認定其正當防衛不太妥。

甲搶奪了乙的財物後駕車逃跑,丙見狀開車追甲,甲在路上撞到柱子死了。 丙是不是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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