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如實陳述義務」與「不得自證其罪原則」之間存在的法條衝突?

時間 2021-06-02 12:30:29

1樓:LawDog

這個題目下有好幾個很優秀的答案,我就簡單補充一下。

如果我們進行體系解釋,會發現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條文是規定在禁止刑訊逼供後面的,為什麼?

首先,為什麼要禁止刑訊逼供?法學家們可以給出很多解釋,我們不能否認這些解釋的道理所在,但在中國語境下,事實上有乙個原因的重要性要遠大於其他原因:冤假錯案。

刑訊逼供會導致無罪之人在嚴刑拷問之下招供,造成一系列冤假錯案。在民族文化極為重視實體真相的中國,這種冤假錯案是社會所難以接受的。無論是《竇娥冤》這樣的傳統戲曲,還是各大影視作品對於洗冤故事的描繪,都體現了我們國家和人民數千年來骨子裡對於清白、實體真相的高度重視。

我們不否認禁止刑訊逼供的人權保障意義,立法者也絕對對此有所考慮。但是,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事實上長期以來都不屬於中國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人們只在乎這個人到底是不是好人,如果是,那就不應該嚴刑拷打;如果不是,或許不少人還巴不得打得更重點:你還敢狡辯?

上點狠招,看你招不招(可以回想一下各種影視作品對類似情景的描繪,個人認為影視作品可以說是對社會文化的生動寫照)。

再回到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一條規定在禁止刑訊逼供後面,甚至兩者連句號都沒有,顯然是把前者當作後者的補充。因此立法者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目的,其實主要也是為了防範冤假錯案,避免通過刑訊逼供讓清白無辜之人難以忍受痛苦而招供,造成冤假錯案,從而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至於人權保障,不過是附屬的意義罷了。

事實上,防範冤假錯案長期以來都是我們國家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目的。例如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庭審實質化、員額制改革等等,只要仔細閱讀相關檔案就不難發現,背後最重要的目的都是為了防範冤假錯案。在中國,立法者其實並不怎麼在乎(注意是並不怎麼在乎而不是不在乎)法律是否符合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不在乎對於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是否充分,他們只在乎人民、社會對於法律,對於司法,對於政治體制是否滿意而已。

為什麼學界呼籲了二十年的司法審查制度遲遲沒有得到立法確認?為什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隨著死刑案件證據規定而出現的?其實都與這種立法邏輯有相當大的關聯。

立法者如果覺得制度執行沒啥問題,就算不符合法治原則,也不會願意去改,而一旦發現可能導致錯案影響社會穩定,就會有改革的動力。

說這麼多,不是要對我們國家立法進行批判,而僅僅是試圖描述中國的這樣一種立法文化。價值中立、儘量減少主觀判斷是社會科學研究的基本要求,我們無法也不應當對這種潛在的保守的、服務於政治的立法邏輯輕易作出對與錯的評價,畢竟無論哪個法治國家的法律,實際上都是經歷了本土化改造,以適應本國社會治理和傳統文化。然而遺憾的是,過去我們太多的法學家奉西方法治理論為真理,只知道大聲呼籲法律移植而忽略了本土語境。

並且,每當確立一項西方制度,都有人抱有過高的期待,一旦實踐出現異化,就指責實務人員不遵守法律,並發文意圖推進法律的再修改和進一步完善。西方理論與中國實踐潛規則的衝突與博弈,學術界與實務界的互相埋怨,從未停止。如果承認這些前提,我們就會發現,過於鼓吹一些法律制度背後的人權保障價值或者其他價值,可能是只見樹不見林的過分解讀。

我們不應忽略這些制度的法治意義,但也應當注意到其背後的本土邏輯和制約。否則,對於旁觀者,期望越大,失望越大;對於研究者,理論與實踐的背離將會繼續存在。

2樓:一介書生

個人觀點不衝突。

已經有很多大佬從刑訴理論的層面進行了專業的解釋,所以我也就進行乙個日常的解釋:如實供述要求你對你知道的案件事實進行真實的陳述,並不一定說你說了就是一定有罪了(例如冤案),是否有罪還需要證據的支撐。另外這乙個是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但不是強制性義務,個人以為是具有倡導性的義務。

另外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嫌疑人的權利。強調的是對案件事實的尊重,盡可能地調查案件事實。

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指的是保障嫌疑人的權利,限制司法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你不能為了破案率和結案率,以一些違法的手段進行強迫,而忽視真正的案件事實,強調的是對證據鏈的完善和重視。

3樓:Saad Cheng

這個問題樓上各位論述的已經很全面了,推薦看 @月姬魔夜 的回答。

如何理解「如實陳述義務」與「不得自證其罪原則」之間存在的法條衝突? - 月姬魔夜的回答 - https://www.

zhihu.com/question/270065035/answer/351724997我只多說一句,法條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應當如實回答」不等於「應當回答」而是指如果回答的話,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事實上在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保護下,你一直不說話,也沒人能把你怎麼樣)

理解了這個邏輯,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已經很清晰了。

4樓:不說Mk2

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論多但不新,就像其他知友說的,帶著作業的味道。簡要說說吧~

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矛盾的觀點主張:「如實回答」的要點在於「回答」而不在於「如實」,無論是有罪供述還是無罪辯解,都必須有問必答。也就是說,118條體現的是對沉默權的否定,和50條存在矛盾。

只不過由於如實供述義務在實踐中缺乏強制性,不會產生操作上的問題罷了。

也有的觀點認為,二者並行不悖。「如實回答」的要點在於「如實」而不在於「回答」,回答與否其實不是一項義務,而是乙個倡導性規定。是否回答是可選擇的,認有罪或者辯無罪是可選擇的,只有如實與否是不能選擇的。

這麼一來,嫌疑人就事實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沉默權,和50條並不矛盾。

無論你支援哪種觀點,都不改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完善的現狀。個人認為法律的修改,往往不是變革的開始,而是確認業已發生的變革或者指出這種變革的未來方向。刑訴法日益嚴密的真正基礎,不是法學理論研究水平有多高,而是司法體系的實際能力有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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