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虛擬財產適用《物權法》的障礙是什麼?

時間 2021-06-01 09:47:39

1樓:一葉下

因為物權是一種絕對權,需要法律進行嚴格的保護,而網路虛擬財產很難進行這樣的保護。舉乙個例子,如果網路虛擬財產被視為物權,那麼網路遊戲公司就不能隨意更新遊戲版本或者關停遊戲伺服器,因為這些都有可能會造成你物權財產的損失。但這明顯不符合社會實際的需要。

2樓:Mala Tang

簡單而言,這涉及到網路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到底是什麼?

目前有」物權說「」債權說「」智財權說「。簡單而言,物權說認為網路虛擬財產就是」物「,只是看不見摸不著而已,既有別於一般的「有體物」,也有別於「智財權」這種無形財產。債權說認為,網路虛擬財產雖然同時具有物權和債權的特徵,但它的這種物權特性「是基於其債權屬性產生的,是一種附屬性權利,而且根據物權法定原則,虛擬財產的這種物權特性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故而應屬於債權憑證。

」智財權說「認為網路虛擬財產本質上是一種智力成果,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可複製性以及需要載體,故應該通過智財權中的著作權來保護。

《民法總則》出來之後,楊立新教授旗幟鮮明地支援了物權說的觀點,或許可以認為物權說將來會成為主流觀點。

3樓:沒想好

物權法截圖

網路虛擬財產適用《物權法》的障礙是對該條規定的理解:網路虛擬財產屬於動產,但此等動產並非可以觸控到的有體物(res corporales)。物權(Sachenrecht)是指權利(Recht,real right)而不是指物的法律意義(Sachen im Sinne des Gesetzes,Bürgerliches Gesetzbuch§90)。

360首頁「網路虛擬財產」搜尋結果截圖圖

4樓:尹愛龍

網路虛擬財產是否以及如何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其前提是必須明確網路虛擬財產的性質。而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分類、性質 ,有江波老師的《資料的司法保護研究》可供參考,文中,虛擬財產作為資料的子類是否能夠適用物權法,在筆者看來,關鍵在於虛擬財產的性質為何,是否適用物權法?如果適用,則又屬於何種分類,具體而言,究為有體物或是權利?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應當屬於物權法的客體,其性質應為權利,但只能作為他物權的客體,而適用物權法中關於他物權的相關規定。當然,基於對虛擬財產的認識尚不充分,且其形式的多樣性非法學一科能夠參透,有待進一步的分析。如果感興趣,筆者主頁下有一篇文章可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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