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刑法問題 綁架罪

時間 2021-06-01 09:04:17

1樓:藍澤

大部分同志在仔細分析行為人的行為模式,其實這題的題眼在於主觀罪過。

注意甲的主觀階層:讓乙通知其母送錢贖人。

這是什麼犯意?典型的綁架犯意。而客觀上甲也已實力控制了人質,這便已構成綁架罪既遂。

注意:行為人有沒有切實實行對第三人的勒索,怎樣對第三人勒索,勒索後有沒有實現都不影響綁架罪的既遂。綁架罪既遂僅要求有綁架的犯意+實力控制人質。

對犯罪的判斷,主觀階層非常重要,也正因為主觀階層是難以判斷的,需要從蛛絲馬跡中進行推導,所以才會有刑辯律師的用武之地。而法考中,如果題目中明確給出了主觀罪過的說明,要珍惜,抓住,而不要被無關緊要的干擾資訊所誤導。

一些所謂的判斷標準:比如對第三人進行勒索才是綁架罪,對被害人直接勒索就是搶劫罪;當場索要取得財物是搶劫罪(當場性),不當場是綁架罪,這些判斷「標準」,其實都是以行為來反推論證判斷行為人持何主觀罪過的辦法,現實犯罪千奇百怪,各種情況都會存在,不可以機械死守一些表象的所謂「標準」。

比如行為人以向第三人勒索的故意拘禁被害人,脅迫被害人向第三人提出要錢,不料被害人有辦法搞到錢,沒有去麻煩第三人,直接把錢給了行為人。整個罪行裡沒第三人什麼事,那麼行為人是何罪?主客觀相符,綁架罪。

再比如行為人以向第三人勒索的故意拘禁被害人,要求第三人把錢送到指定地點,第三人識別出行為人是誰並知道其賬號,當場轉款入行為人賬號。這犯罪利索,有當場性,行為人何罪?主客觀符合,還是綁架罪。

要注意判斷主觀犯意,理解各種有助於反映出犯意的表現,但不能拘泥於單一的表現來區別犯罪。「向第三人勒索」是行為人「想向第三人勒索」,不是看有沒有向第三人勒索;「當場性」是行為人「想當場拿到錢」,不是看行為人是不是當場拿到了錢。

題主列出的另一題,使用暴力使被害人向老婆要錢免災,主觀上顯然是當場取得錢財的搶劫故意,而非綁架的故意,也是非常清晰的。暴力+對被害人直接勒索錢財,也滿足搶劫的客觀階層,故而定搶劫很準確。至於被害人的老婆是緊張萬分地馬上轉款,還是時隔兩天才磨磨蹭蹭地送過來,這行為的結果有沒有當場性,並不決定犯罪的根本性的認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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