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事件會讓律師和法官憤怒嗎

時間 2021-05-07 00:14:36

1樓:

不可能的,如果你在判決前憤怒說明現在的你並不適合法官職業,在法律事實上目前沒人有罪。你現在已經做了有罪推定,做法官肯定不適合了

2樓:莊生曉夢迷蝴蝶

憤怒,是乙個有血有肉自然人理應有的情緒,律師和法官同樣是人,當然會憤怒。

只是因為職業原因,在看過太多類似案件後,憤怒之餘,更多的情緒是反思,反思人性的醜惡。

人的自然屬性決定每個人都有欲,只是人的社會屬性約束了人的各種欲。

有人自認為已經凌駕於社會規則之上,或認為自己能夠將社會規則玩弄於股掌之中,才會脫離社會屬性的約束,完全放開自己的欲,以致使這種欲突破了社會所能夠容忍的底線。

所以,這個事件反應的,不僅僅是人性的醜惡,更是社會規則或者說法律規則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使有些人可以無視規則,或認為違反規則所遭受的懲罰微乎其微。

3樓:水果

我憤怒,不在於他是否犯罪。而是因為他從來未曾否認跟那小女孩發生性關係,作為乙個精英律師他不可能不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從法律層面上看來,他不一定會被定罪,但從道德層面,我絕對要譴責他。

4樓:冬日陽光

憤怒。看到很多回答說要客觀,不能憤怒。我認為如果我遇到類似鮑毓明的案件我會憤怒的,法律職業者也首先是人,是人就會有自己的愛憎,有自己的同理心,雖然法律職業者的正義感不廉價,到還是需要有基本的作為乙個人的正義感,看到禽獸行為而從感情上沒有觸動就不能算是乙個基本的人了。

我會憤怒,但是和在工作中帶入自己的感情是另一碼的事。成熟的法律工作者是依據事實與法律,而不是依據自己的感情,無論在私底下如何鄙視鮑毓明,工作上還是應該公事公辦。以上。

5樓:

我認為法律是理智的,即使乙個人有罪,也不能因為眾怒,就遭受超出其自身罪惡的罰,這也違背了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人們往往只在乎自己心中的正義是否得到伸張,而法律人必須冷靜的思考每乙個人的正義是否都得到了伸張。

6樓:玉衡星君

說實話是憤怒的。雖然下面很多法律同行都不憤怒,但我表示我看到新聞的時候非常憤怒。

不過憤怒是一回事,如果這個案子交到我手裡,首先還是要先把憤怒放在一邊,看看有哪些證據。

7樓:迷途小僧

作為乙個三觀正常的人都會憤怒。

但是作為法官、律師這個職業,不能也不應該憤怒,這兩種職業應該拋棄自己的個人情緒以免影響到自己工作職責的履行,這才是乙個專業的律師、法官應該做的事

8樓:一散人罷了

憤怒是應該的,這種人,哦不對,應該是乙個畜牲,人人得而誅之,千刀萬剮,腰斬,酺了,醢了,怎樣都不為過,如果他真的幹了那些事。但是可能不能那樣,因為和諧社會救了他,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允許我們這麼做,法官律師檢察官這些法律職業者也會保持理智,因為憤怒是人性,但保持理性才是合格的法律人。我們不能法外制刑,但我們可以在法律之內給予他最重的懲罰。

9樓:ADa

講道理,你作為乙個學生這麼想,我還能表示理解,存有樸素的正義感並不是什麼壞事。但是從乙個法律從業者的角度看,你要是抱著預設立場的態度,是很危險的。

當你參加工作以後,真的成了刑事審判法官或者刑辯律師,你會發現對這種新聞你甚至都不樂意關心,因為關心了也是白關心。沒卷宗,別說能不能看到證據細節,就連所有證據都看不齊,我關心來幹啥?

刑事審判法官的工作,可以用兩個字妥帖的形容——搬磚。每個案子就是寫閱卷筆錄審理報告判決書,羅列每個細節最後再來分析定案。沒有前面的過程你所有的分析都沒法進行。

所以說到底就是三個字,看證據。

10樓:重陽一隅

會被自己的工作(或者其他人的工作)影響情緒的人,往往很難在行業內有所建樹。

因為情緒,是生活中的事情,拿生活的反應去對接工作,多半是極不負責也是極不專業的表現,更難令業界信服。

11樓:艾波多炎

不會,從事法律相關職業的人在判案時不能包含自己的情緒來判斷。

依題主的情緒來說若法官也生氣憤怒了就會影響整個案件審理。同理,若乙個連環殺人犯被緝捕後判刑,法官一氣之下判他凌遲處死(已廢除)這只能想想了,只能依法判決

題主身為乙個準法官(律師)應該控制好情緒避免因自己的情緒波動產生辯論失誤

加油吧,題主做乙個好法官(律師)吧

12樓:

會,也不會。

會是因為有良知,有為人的正直,樸素的正義感。

不會是因為,看多了就習慣了,不會很容易憤怒,憤怒會失去理智,思考不清。把憤怒轉變成清醒的工作力。

13樓:法虎妞

遇到極為不合道德和法律的事,表現出憤怒,是一種普遍且正常的情緒反應,無可厚非。

我還想鮑毓明的律師執業證被吊銷呢!

只是,與止步於憤怒不同,法律思維會讓我們客觀理性去琢磨這個事兒的事實證據及法律。

嗯嗯,其實鮑毓明也很有法律思維,看看他說的!

14樓:張楊娜嵐

這個事件越是法律人,越不會憤怒的,聽我跟你分析。有次聽書聽到情緒ABC理論,大概意思是,A表示事件,B表示自己的信念,也可以理解為對件事的看法,C表示情緒和結果。其實大多數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就是如此。

在這個事件中,大多數法律人都會認為現在流傳的各種資訊都無法辨別真假,不知道是否完整,由此事件A沒有完整呈現。所以目前法律人的反應大多是,因為A的缺失,無法啟動自己的B法律信念和看法,情緒鏈條沒辦法形成,所以不會憤怒。

15樓:貳叄叄叄叄叄叄叄

當然是憤怒的

不要說律師和法官,即使是法學學者,也有像羅翔這樣站出來表明態度的(按羅翔以往的觀點,這次站出來力挺受害者還是蠻讓人詫異的)

法律人是可以情緒化的,不能過度情緒化的僅僅是辦案人員因為情緒而不公正審理、偏聽偏信。而大部分法官和律師,當前在這個案件中也只是懂法律的普通人,除了羅翔等有聲望的學者的觀點可能對案件產生影響外,普通法官和律師的觀點其實起不到什麼作用。

憤怒有很多種,基於個人得失的憤怒固然不可取,但因為公義的憤怒是不該被禁止的,只要不因憤怒而沖昏頭腦,影響公正審理,適當的憤怒還是必要的。事實上比起情緒化傷害更大的是職業法律人見慣了人間慘事和人性陰暗,變得麻木不仁而不自知。

16樓: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人都會有個人的情緒出現,但是從業人員還應盡可能將問題回到法律的範疇上來。

否則,從民眾的情緒角度,一律判死刑算了。

17樓:浦江律師觀察

遇到事情就憤怒,那也成不了法官和律師。

如果法官和律師從內心裡面生出憤怒,那麼他就會喪失理性,作為律師可能就不能夠抓住案件的核心和本質;而作為法官,如果被這種憤怒左右,那麼他就無法居中裁判。無論怎樣去判案,卻建立在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而真相永遠無法完全還原,只能通過證據去還原有限的真相。

這類案件如果是放到英美法系國家去審理,律師可以利用這種民眾的憤怒情緒去影響陪審團。但是在大陸法系,民眾的意願法院肯定是要考慮的,但是如果法官完全被這種民意所左右,那麼他也不是乙個合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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